时间:2020-06-26 07:56:45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报记者陈嘉玲北京报道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投资人处获悉,四川信托多个产品发生逾期。
对此,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四川信托高管对投资者称,资金池项目风险暴露的重要原因之一是TOT产品停发;将“拼尽全力在一年内解决问题”,采取引进战略投资者、变卖股权、清理底层资产等方式解决逾期问题。
逾期背后,记者注意到,四川信托近年来TOT资金池业务表现激进。
有知情人士透露,四川信托财富中心通过高佣金促使理财经理向投资者更多地推介TOT产品,这些产品30万元起投,90%为自然人投资者,“底层投了很多风险项目和自融项目。”
多位信托业内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四川信托事件对信托行业影响很大,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时也有更多顾虑。某财富管理部门负责人透露,“这些天我们一家家财富中心跑,和财富顾问沟通和解释。”
待偿金额缺口最高达40亿
四川信托相关高管称,目前TOT产品总计存续规模为252.57亿元,出现的缺口为30亿~40亿元。
6月15日上午,投资者曾前往四川信托,沟通产品的逾期情况与处理方案。
投资者提供的现场视频显示,四川信托现任董事长牟跃、党委书记(拟任董事长)王万峰、总裁刘景峰等高管以及四川省金融监管局、四川省银保监局两位代表也出席了会议。
刘景峰在会上表示,目前TOT项目流动性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影响、经济下行以及TOT产品停发。“经营层保证在川信努力工作,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力争一年内解决问题。”
刘景峰在6月17日的投资者沟通会上回应了延期相关数据:据公司进一步统计,自2020年5月29日第一笔延期出现后,到2020年底,这期间涉及到期产品规模为129.9亿元,有大部分可能会延期;2021年内到期的TOT产品是103.45亿元;2022年内到期的TOT产品是19.22亿元。也就是说,TOT产品总计存续规模为252.57亿元。
“目前出现的缺口30亿~40亿元”,6月12日的小范围投资者沟通会上,四川信托监事会主席刘维文曾透露。
本报记者了解到,此次逾期的信托产品主要包括“申富129号”“申鑫74号”“百福36号”“芙蓉43号”等,这些项目大多在5月底到期,6月11日为最后兑付日。不过,目前均已无法兑付本息,产品延期。
6月15日,上市公司杭锅股份(002534.SZ)也发布相关公告。
据了解,杭锅股份于去年12月4日购买了四川信托的“天府聚鑫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天府鑫聚3号”)5000万元,产品期限6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6%。6月11日,四川信托兑付了上述产品的20%即1000万元的本息约1038.10万元,剩余4000万元本息未能如期兑付。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2019年以来,多家上市公司曾购买四川信托的产品,认购规模近7亿元。其中,迎驾贡酒(603198.SH)最晚于2020年3月10日认购了天府鑫聚3号3000万元,将于7月10日到期。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四川信托官网公告,今年5月至6月12日,四川信托非TOT项目仍陆续募集成立,成立10个项目,共募集超过14亿元。6月11日当天,还有两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募集资金7830万元。
资金池业务激进
信托公司一位知情人士表示,川信做项目比较激进,TOT底层投了很多风险项目和自融项目。
有业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四川信托财富中心销售政信信托等产品的销售佣金通常是6‰,TOT产品的佣金则高达1.6%。”
“四川信托的TOT产品认购门槛较低,一般30万元以上就可以购买。”一位信托理财师告诉本报记者,去年开始四川信托营销很猛,TOT产品收益率比同行高,甚至有的超过同期政信信托、房地产信托收益。
目前,四川信托逾期产品均是具有“资金池”业务属性的TOT产品。此前,四川信托有申鑫、申富、丰盛、芙蓉、蓉汇、蓉城、蓉都、蓉锦、锦恒、锦江等多个TOT项目发行。TOT产品中,收益最高的“汇鑫”、“蓉锦”和“蓉汇”三类产品,其预期年化收益均为8.7%~9.5%。
从资金投向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几类: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固定收益资产等;流动性资产、融资类资产以及金融机构产品;基建项目及重点企业;同业存款、信托计划等。
“单纯投货币基金、国债或者是普通固收类产品,很难达到8%的收益率。”某信托公司一位知情人士表示,“川信做项目比较激进,TOT底层投了很多风险项目和自融项目。”
监管最新的回应也侧面印证了这一说法。本报记者获得的视频资料显示,四川银保监局副处长周杉6月17日表示,川信TOT产品发行和资金投向不符合监管规定,底层资产大多为风险资产,如继续发行,则是依托后面投资者认购的资金兑付前面的投资者,却并未向投资者真实披露底层风险,这是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
周杉指出,“川信的TOT业务存在不真实向投资者披露底层资产风险状况、违规开展关联交易、项目资金存在大量的股东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