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26 08:28:00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报记者郝亚娟张荣旺上海北京报道
一边要求银行具备自主风控能力、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再向借款人直接收取服务费,另一边监管要求降低融资成本,在此背景下,银行与助贷机构的合作模式面临重构。
“根据5月下发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互联网贷款新规”),助贷机构不得直接收取服务费;如果这部分服务费由银行代收,又与监管要求的降低贷款成本相违背,因为监管考核会把一些费用都统筹到息费计算中。一些助贷机构开始申请融资担保牌照,以担保费的名义收取服务费,既满足了监管要求,同时又保留了助贷机构的利润空间。”一位助贷机构人士坦言。《中国经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已有银行开始更改产品结构,比如增加与头部助贷机构合作,并在产品结构中增加风险兜底模式。此外,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指出,由于互联网贷款新规对数据使用、保管、开发测试均作出规定,银行需要对一些贷款产品修改审核流程,如期限超过1年的产品每年需要重新评估。
风险兜底信仰仍存?
一位民营银行人士告诉记者,按照互联网贷款新规,该行对合作机构的资质、底层数据表现、风控能力均提出相应要求。“目前我行增加了头部助贷平台合作,尽量和有风险兜底的助贷机构合作,同时增加自营产品占比。”
前述受访助贷机构人士亦指出,一些小银行目前在筛选合作的助贷机构过程中尤其看重是否能够兜底,毕竟助贷机构只当通道不兜底的话,很容易被淘汰;助贷机构的核心能力是服务,是大数据、金融科技的能力,能否兜底不是决定因素,但实际上,不兜底的助贷机构在市场上很难生存。
该助贷机构人士表示,按照互联网贷款新规的要求,银行须具备自主风控能力,但现实情况依然是合作机构帮助银行来构建自主风控能力,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关注助贷机构的客群质量;另一方面,关注助贷机构提供的增信方式,是否同意兜底赔付,是否具有兜底赔付的能力等。
在中小银行金融科技专家李林鸿看来,于银行而言,由同一个机构既做营销获客,又给自己做担保,这种风险并没有分散。
华东某上市城商行金融科技部人士告诉记者,该行按照互联网贷款新规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提升风控能力,在合作助贷机构的选择上,该行坚持优先选择优质头部平台以及细分领域头部平台开展合作,主要与自身管理能力较强、有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体制、较为成熟的反欺诈能力,较强的法务团队,较高的科技能力的平台合作,同时该行谨慎评估合作机构的信用风险、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等,严格执行合作机构应取得项目开展领域的相应资质。
不同于一些小银行对风险兜底模式的依赖,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部分规模较大的银行则更加重视自身风控能力的培养。
“以前在与助贷机构合作中,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助贷机构推荐客户并进行一轮筛选,我行进行二次风控,不过这一模式也不被允许了。”一位股份行人士表示,目前该行与助贷机构合作模式是助贷机构负责导流;银行自己做风控,潜入风控模块。
“一些中小银行在与助贷机构的合作中,要求助贷机构提供兜底,其实意义不大,比如一家小银行一年的互联网贷款规模为700亿元,一旦出了风险,从大多数助贷机构的规模来看是兜不住的。”股份行人士表示。
“目前我行没有与助贷机构合作,本来我们自己的产品线就很完善。对于助贷机构来说,大行可能更多地意味着竞争,尤其是近年来拥有流量场景的平台自己都在放贷。”某国有行信用卡中心经理向记者分析。
融资担保模式“走热”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合作模式面临调整外,助贷机构如何收费也受到行业关注。
前述受访股份行人士提道:“贷款打包利率主要取决于客户质量。我们进行了收益测算,与助贷机构合作的贷款利率与自己贷款利率水平差不多,大概在5%~7%。”
不过,对于贷款成本较高的业务,如何在满足互联网贷款新股要求的同时降低贷款利率成为不少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中遇到的新问题。
互联网贷款新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