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21:03:36来源:法治日报
学位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事关学位体系、学科发展、人才评价标准等,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
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学位法,该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1980年2月1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学位条例。作为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建立了我国的学位制度,开启了教育法治建设进程,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40多年来,我国教育面貌发生很大变化,学位条例已难以适应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在总结学位条例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学位法很有必要,有利于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对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管理主体职责
学位法亮点颇多,完善学位工作体制和学位授予资格制度,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就是其中之一。
梁鹰介绍,学位法明确了学位管理主体职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审议学位授予点增撤事项、作出学位授予决议等职责。
在完善学位授予资格制度方面,学位法明确了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分别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国家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布局,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
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为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学位法细化和明确了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
梁鹰介绍,学位法构建了分级分类的学位制度。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不同的要求,明确并细化了授予条件。同时,根据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不同特点区分授予条件,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进一步体现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定位和特点。
学位法明确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位申请人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由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还需要达到相应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学位授予单位在法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基础上,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制定学位授予究竟标准。
在完善学位授予程序方面,学位法明确,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学位法还完善了答辩程序,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是否通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此外,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保存有关档案资料;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强化学位质量保障
“确保博士、硕士学位质量,与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导师、学生等关键主体确定好各自责任密切相关,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同向发力。”梁鹰指出,在强化学位质量保障方面,学位法加强了关键主体、关键环节把关。
梁鹰以学位授予单位为例称,学位法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的责任,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此外,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