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5 18:10:54来源:法治日报
近日,《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64条,包括总则、道路运输服务、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京津冀区域协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对于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表示,《条例》的制定和施行,有利于以法治方式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在交通强国建设与区域协同发展中彰显天津作为,助力实现“人享其行、物畅其流”的美好愿景。
推动协同发展
今年是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实施10周年。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规处处长孙明辉介绍说:“《条例》的出台为深化京津冀交通一体化注入了新的动力。”
在推动京津冀区域协作方面,《条例》设置专章加以明确。《条例》提出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建立道路运输协调机制、道路运输政策协同、区域联合执法以及道路运输科研合作等方面的区域协同相关要求,着力为区域交通一体化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天津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道路运输区域一体化发展,与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建立道路运输协调机制,协商道路运输重大事项,推动实现区域间道路运输相互联动、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同时,《条例》提出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道路运输相关政策,应当统筹考虑与北京市、河北省道路运输的协调,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要求,促进道路运输区域协作和发展。
此外,《条例》还规定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河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区域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促进区域道路运输工作联防联治;京津冀三地要加强道路运输领域的科技创新合作,组织开展区域道路运输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持续提升区域道路运输自主创新能力。
规范服务经营
坚持问题导向,完善道路运输经营服务规范,推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提高道路运输经营质量和服务水平,这是《条例》另一显著特点。
针对运营车辆无故甩客等行为,《条例》作出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在途中滞留、甩客或者强迫旅客换乘车辆,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对旅客乘车行为,《条例》明确提出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凭证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不得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
作为客运行业从业者、天津市金鼎客运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富强认为,《条例》对于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依法进行备案;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此之外,《条例》规范货运经营各项要求,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明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相关制度,强化货运源头单位责任;对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等相关业务经营者的义务作了明确和细化。
强化安全管理
道路运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孙明辉说:“《条例》明确了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道路运输车辆、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对牢牢守住道路运输安全底线提供了法治支撑。”
《条例》规定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融易新媒体消息,完整管控道路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风险、消除隐患。
同时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连续驾驶达到四个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高速公路单程运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四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二名或者二名以上驾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