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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施行 明确禁止“强迫乘车”“无故甩客”等行为(2)

时间:2024-05-05 18:10:54来源:法治日报

  《条例》明确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真实、有效,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频次、学时、内容要求。

  “我们在究竟工作中要严格确定《条例》要求,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质量。”天津市家宜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振宇表示,要从源头抓起,让《条例》入脑入心,真正做到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安全经营。

  《条例》还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规定,提出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同时明确促进道路运输创新发展,打造智慧运输服务体系。

  严格监督确定

  《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严格规范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

  今年3月,天津市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实际运输货物超出车辆道路运输证注明的经营范围,构成未按照道路运输证注明的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天津市交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协调室主任王长安介绍,上述案例是《条例》正式施行以来,该市首次依法对危货车辆超出道路运输证范围运输进行处罚,这也是天津交通运输部门贯彻确定《条例》的一个缩影。

  除了执法检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邀请市人大参与立法的专家,围绕《条例》的立法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为全市各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在此基础上,录制普法情景小课堂,将挂靠治理、源头治超还原在人们的生活场景中,把静态的法条变得通俗易懂;录制专题节目,针对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道路客运、机动车维修及驾驶员培训,从市民在乘车、修车及驾校学车中重点解读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条例》变成“群众身边的法”。

  通过近一段的学习,天津市华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魏国军对《条例》有了新的认知,“要严格按照维修备案项目开展业务,保障客户合法权益。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展现责任和担当。”

  “下一步将结合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实际,以《条例》为依据研究制定配套制度文件,用完备的法规制度为道路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孙明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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