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0 22:07:27来源:法治日报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妇女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审判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审理涉妇女权益案件,为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社会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维护妇女权益民事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为妇女撑起一片法治的晴空。
起诉离婚被遇威胁
电子保护官可预警
顾某某(女)与顾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顾某长期限制并干涉顾某某社交活动,经常对其进行辱骂甚至殴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6年4月,双方曾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经父母劝说复婚。然而,复婚后的生活并未改善,双方经常吵架,仍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顾某某在2023年9月18日向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保障人身安全,顾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认为,顾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后,仍有被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因此决定支持其申请,在其住所安装电子保护官。然而,顾某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禁止仍前往顾某某住所,触发电子保护官预警。承办庭室收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预警通知后,将顾某传到法庭并对其进行训诫,告知其根据情节可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承办法官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电子保护官”模式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重要措施和有力武器,避免了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施暴者无视法律文书继续对受害人进行威胁和伤害的情形。河北高院在反家暴领域的这一创新之举,为反家暴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为守护妇女的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出嫁女承包地遭收
村委会违规应退赔
1999年,王某某分得一块家庭承包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2008年,王某某居住村进行土地调整,王某某的承包地遭确认为1.25亩。2011年,王某某结婚并将户口迁至丈夫家所在的外县某村,但未在新居住地获得承包地。2016年,王某某的原居住地村委会将其1.25亩承包地收回,并作为家庭承包地分配给了另一户村民。王某某因与村委会协商未果,遂诉至遵化市人民法院,请求归还承包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村委会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王某某在2011年出嫁至外县并未获得新的承包地,村委会在2016年收回其承包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某村委会赔偿王某某相应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妇女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关系到她们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地位。但在实际生活中出嫁和离婚的妇女往往遭视为“外姓人”,在土地分配中遭边缘化。她们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可能遭强行收回,重新发包给他户,融易新媒体消息,或者在土地征收时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为确保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实质性的恢复和保障,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应当准确适用法律相关规定;另一方面,需要增强农村妇女自身的法律意识,使她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哺乳期内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担责赔偿
2020年6月,冯某某入职某技术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21年7月22日,双方基于工作需要,再次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书》,有效期至2022年7月21日。
冯某某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7日休产假,并享有至2022年11月8日的哺乳期权益。2022年4月,公司通过微信向冯某某发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冯某某并未签署这两份文件。此后,双方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冯某某认为,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请求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性劳动者在“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届满,合同应顺延至哺乳期结束,故原、遭告双方劳动合同应于2022年11月8日终止。此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基于合法理由并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冯某某存在法定解除条件,且在未得到冯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通过微信形式发送解除合同的文件,程序上存在瑕疵。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原告冯某某经济补偿金、生活费共计1616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