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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妇女权益保障 助力社会和谐稳定(2)

时间:2024-04-10 22:07:27来源:法治日报

  承办法官表示,女性劳动者在生育哺乳期间的劳动权益容易受到忽视甚至侵犯。本案判决为女性劳动者提供了更为人性化的保护,确保她们在特殊时期不会因为生育而失去工作或面临不公平待遇。

  妻子患病长期住院

  丈夫应担扶养义务

  赵某某(女)与杨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20年1月,赵某某怀孕。同年5月17日,赵某某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其间不幸流产。出院后赵某某持续腹痛,后遭诊断为乙状结肠癌,治疗费用高达5万余元。

  在赵某某生病期间,杨某某未尽夫妻间的照顾扶助义务,将赵某某丢在医院对其不闻不问,且未承担医疗费用。赵某某因此将杨某某诉至新河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及生活费。

  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原遭告系夫妻关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现原告自身无固定收入,且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人照顾,遭告既不尽夫妻之间的照顾扶助义务,对原告医保报销之外的医疗费也不予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原告病情、遭告不尽夫妻扶助义务的过错程度、遭告无固定收入情况以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判决遭告支付原告治疗费以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800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律义务,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尽到相互照顾、扶助的责任,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更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扬。

  感情破裂诉讼离婚

  婚内财产如实申报

  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09年结婚,婚后财产涉及不动产、车辆以及数十个银行账号、保险等。后双方感情破裂,张某向涿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考虑到夫妻双方在财产侦查、取证方面存在难题,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法院向双方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和《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对逾期申报、不如实申报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院的悉心调解下,和平解除了婚姻关系。

  法官庭后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有助于确保妇女在离婚后能够获得应有的财产份额,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次重要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还促进了社会的诚信建设。

  法规集市

  民法典相关规定

  ●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被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侦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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