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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 重磅发布!(2)

时间:2024-05-01 00:14:30来源:新媒体

  二是聚焦促进科技创新需要,压实保荐机构推荐责任。要求保荐机构应当顺应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立足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推荐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科研成果转化运用能力突出,行业地位突出或者市场认可度高,具有较强成长性的“硬科技”企业申报科创板。

  明确创业板定位把握的究竟标准

  优化企业成长性的量化指标

  深交所总结实践经验,立足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支持有潜力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等现实需要,修订《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把握的究竟标准,优化企业成长性的量化指标,增强其适应性和引导功能。

  一是进一步明确创新、创造、创意的究竟表现形式和把握逻辑。强调申报创业板的企业,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或者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创业板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能力。

  二是适度提高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指标。强调创业板成长性要求,将创业板定位评价标准中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指标由20%适度提高至25%,支持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三是对应增加发行人说明、保荐人核查要求。要求发行人说明、保荐人核查发行人是否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并在附件部分增加究竟的说明及核查要求,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

  新增发行上市负面清单

  明确相关申报文件要求

  新“国九条”明确指出,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沪深交易所对《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作了修订,新增发行上市负面清单,明确相关申报文件要求。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是否存在口碑声誉的重大负面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突击“清仓式”分红等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将核查意见纳入申报文件范围。

  前述“突击‘清仓式’分红”的标准是: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80%;或者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50%且累计分红金额超过3亿元,同时募集资金中补流和还贷合计比例高于20%。

  明确“一督到底”原则

  现场督导作为发行上市书面审核的延伸和补充,在压实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核查把关责任,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确定“申报即担责”,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上交所对《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进行了修订,深交所修订了《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现场督导》,重点聚焦以下3个方面:一是明确“一督到底”原则。二是拓宽现场督导覆盖面。三是强化现场督导中的自律监管。

  现金分红不达标将实施ST措施

  督促公司回报投资者

  《股票上市规则》设置分红不达标强约束措施,本次规则修订引入现金分红不达标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措施,目的在于以更强的约束督促公司回报投资者。与“退市风险警示”(*ST)不同,上市公司不会仅因为分红不达标而遭退市。

  本次设置究竟指标时,综合考虑了未分配利润、盈利情况等影响上市公司分红的各种因素,预计不会有大量公司因现金分红不达标遭实施ST。

  重点打击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

  总体来看,当前各方面在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上已经形成共识,究竟到退市指标设计上则有不同的考量。在规则起草过程中,上交所、深交所对各方面可能关注的焦点已经有所考虑并作了充分论证。结合市场反馈意见,这里对规则制定和后续执行作进一步说明:一是精准出清,稳妥推进;二是加大力度,依法从严;三是严格追责,加强救济。

  后续,沪深交易所将切实担负起退市实施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好退市决策、信息披露监督、交易监控等重要职责,加大退市监管力度,推动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

  对“壳”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行精细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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