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7:15:01来源:互联网
公告日期:2023-02-28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3-007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理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三(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诉讼涉案金额:53,243,647.11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处于再审审理阶段,尚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被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1510-11521号民事判决,融易新媒体,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已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5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法院寄达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传票》((2022)粤民再545-556号),具体情况如下:
案号 管辖法院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标的额 诉讼理由 再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目前进展
(2022)粤 广东省高级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一(一审被 53,243,647.11 票据追索权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票据追索纠 再 审 审 理 阶
民再 人民法院 (一审原 告、二审被上诉人): 元 纷 纷案件,申请人认为深圳市中级 段,尚未开庭
545-556 号 告、二审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 人民法院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原案号: 诉人):浙 限公司 以及对法律理解的错误,请求依
(2021)粤 商银行股份 被申请人二(一审被 法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03 民终 有限公司深 告,二审被上诉人): 的(2021)粤 03 民终 11510 号《民
11510-11521 圳分行 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 事判决书》,并请求改判被申请
号、(2019) 汽车有限公司 人一、被申请人二和被申请人三
粤0310民初 被申请人三(一审被 对一审判决(案号:(2019)粤
949-960 号) 告,二审被上诉人): 0310 民初 949 号)第一项承担连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 带支付责任,本案一审、二审、
限公司 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共同承
原审被告:舒城县万福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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