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6:20:01来源:界面新闻
12月7日,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表示,新冠肺炎回归乙类传染病管理的条件日趋成熟,但降级管控的举措是疫情防控的重大调整,应坚持稳中求进、走小步不停步,适时有序作出调整。
同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下称“新十条”),涉及科学精准划分风险区域、优化核酸检测、隔离方式、落实高风险区“快封快解”等多方面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新冠回归乙类防控”的方向一致。
实际上,此前已有多位专家结合当下新冠疫情及防疫措施的特征,提出新冠防控回归“乙类乙管”。那么,新冠回归乙类需要哪些条件?又意味着什么?
新冠已难符合甲类传染病构成要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我国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进行管理。2020年1月,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目前对新冠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也就是说,直到目前,融易新媒体,我国对于新冠实施的是“乙类甲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甲类传染病指发病率高,治疗延误时引起病死率高,在人间传播速度快,波及面广,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流行时需要采取强制性隔离、疫区封锁或者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的烈性传染病。
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首席专家宋华琳教授向界面新闻记者分析,2020年疫情之初,人们对于新冠病毒的传染性、致病力的认识有限,对新冠“提级管理”的背后是一种成本与收益间的权衡,原则在于“风险预防”,以预防胜于治疗的思路,“宁可失之过严”,因此运用各种可能的行政手段,将传染病负面影响尽可能地降至最低。
而从初期的数据来看,截至2020年4月16日,武汉累计确诊病例数50333例,累计确诊病例死亡数3869例。基于这些数据,将这样高发病率、病死率的传染病归为甲类管控也是合适的。
具体到管控措施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于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但是如今,新冠病毒奥密克戎变异株的虽然传播性更强、但致病性更弱。一项基于今年3月22日至5月3日,上海33816名早期非重症奥密克戎感染者的随访研究显示,感染者总体重症率为0.065%,高危组重症率为0.238%,非高危组重症率为0。此外,最新一轮疫情中,广州卫健委11月27日披露的数据显示,该市感染者累计13.6万余例,其中无症状感染者13.04万余例,重症患者仅4例。
宋华琳认为,这使当下的新冠肺炎很难再符合“发病率高”“病死率高”等甲类传染病的构成要件。而对应的隔离治疗、到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等防治手段带来的收益相比于其付出的代价而言,也已经越来越小。他尤其提到,除了直接成本,还要关注到以牺牲社会流动性为代价的多种间接成本。继续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会让经济停滞不前,社会失去活力,个人失去信心。
在最新发布的“新十条”中,新冠感染者和密接者的隔离措施再次优化。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密接者可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对此,宋华琳和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感染内科及肝病中心副主任、疑难感染病中心主任、主任医师彭劼均向界面新闻表示,这些操作在事实层面上已经基本符合“乙类乙管”的特点。
后续防治措施仍需细化除了对社会和个人生产生活的影响,宋华琳曾撰文提到,在对新冠疫情风险的认知中,公众明显受到了决策心理学上的“可得性启发”“代表性启发”及忽视概率的影响。
其意思是,大众对感同身受、被媒体广泛报道、有可能切实发生在自己身上的风险,有更强的认知;在了解新冠肺炎病例后,不会去深究我国医疗领域的总体运行状况,不比较新冠肺炎与其他传染病的致病性、死亡率等指标;获知某人感染新冠肺炎时,不计算此事件发生的概率,而只联想到“最差的情形”,都使人们对新冠风险的认知偏颇。而疫情风险涉及到社会资源如何分配、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可以介入到什么程度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