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6 18:15:01来源:澎湃新闻
11月4日至12月4日,辽宁省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营口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向公众征求意见。
文件显示,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同时,通过优化居民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对多孩家庭、养老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按首套房享受相关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住建部门出具的首套房认定证明执行首套房信贷政策。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的,对缴纳契税超过1%的部分进行补贴。
营口市还计划支持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限额上浮20%。对在营口就业的毕业3年以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在2025年12月31日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营口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放宽可贷额度2至3倍,但不超过当期贷款限额。对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阶段性放宽贷款条件至2028年末,最高可贷至当期双方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的2倍,且不超过当期贷款比例。
优化住房和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园区,停止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同时下大力气盘活存量;去化周期在18—36个月的县(市)区、园区,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动态落实新出让商品住房用地面积上限;已经供应的商服用地,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论证可行后可依规依程序下调商业配套比或调整为住宅。
《营口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为贯彻确定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系列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根据辽宁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从供需两端综合施策,确定商品房建设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加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1.支持居民为改善住房条件新购或再购住房。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并同时完整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通过优化居民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对多孩家庭、养老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按首套房享受相关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住建部门出具的首套房认定证明执行首套房信贷政策。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的,对缴纳契税超过1%的部分进行补贴,补贴资金按市与各县(市)区、园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契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各县(市)区、园区先行垫付,融易新媒体消息,市财政每年年末与各县(市)区、园区结算。同时,鼓励房地产企业、家居企业、汽车经销商开展联动促销活动,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实惠。
2.支持居民住房“以旧换新”。对计划出售旧房并购买新房的换房人,鼓励房地产企业提供“新房易购”服务,包括锁定新房房源、首付宽限、无责任解除新房认购协议并退还订金等;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展“以旧换新”期间,优先推广换房人的旧房房源;鼓励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优先收购换房人的旧房房源,用作市场化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卖旧买新“搭桥”。取消二手房转让限制年限,购房人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即可进行交易。
3.推动居民“卖旧买新”。截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支持完整确定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对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未结清的按揭贷款,且按揭贷款当前无逾期,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意愿开展“带押过户”的,在原抵押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前提下,买卖双方和抵押权人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带押过户”。即在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对在不动产登记簿已记载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应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后再办理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