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6 08:09:55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11月24日,浙江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通告称,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1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该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当事人:汤继银;店铺名称:南浔菱湖祥贵副食店,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B4EDE87;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梦湖大街91号。
当事人销售的由宁国市云松食品厂2020年7月17日生产的15盒黑芝麻苏氏月饼(规格型号:325g/盒),融易新媒体,购入价格为10元/盒,销售价格为12元/盒。经被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黑芝麻苏氏月饼现场抽检抽了10盒,剩余5盒均被当事人食用完毕,现场未发现有上述食品在销售。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