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9 03:00:25来源: 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海棠果)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的内容,涉及我局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该销售公司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广西南宁琴华贸易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045000062230152
样品名称
海棠果
加工日期
2020-04-06
型号规格
250g/瓶
标称生产者名称
广西南宁琴华贸易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城市春天购物广场
检验不合格项目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检验机构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行为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规定的行为。
鉴于1.当事人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食品经营户,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案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融易新媒体,情节相对较轻;
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库存产品已销毁,至今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六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六)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圆伍角(¥18.50);
2.罚款人民币陆仟圆整(¥6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陆仟零壹拾捌圆伍角(¥6018.50),全额上缴国库。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