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7 21:45:02来源:互联网
下班忘关空调罚100元,不转发朋友圈罚100元……
公司五花八门的“任性”罚款法理依据何在?
专家表示,企业罚款无法律依据,应调整劳动用工管理理念,以合法合理方式行使用工权
本报记者 唐姝
阅读提示
一些企业设立名目繁多的罚款事项,罚款金额也并无标准和依据,还有企业以“乐捐”“负激励”等名义变相罚款。专家表示,企业设立罚款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行使用工自主权。
近日,一则员工下班忘关空调遭罚款100元的新闻引起关注。不转发朋友圈罚款100元、每欠周报1次罚款20元、迟到一次罚款50元……《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不少公司以加强管理、约束员工为名,设立各种罚款条目,这种“一言不合”就罚款的行为是否合理?被遇不合理罚款,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罚款条目五花八门
今年6月,贾女士和同事下班后忘了关空调,公司领导不仅要求每人罚款100元,还需要交一份手写签名的过失行为单。贾女士表示,自己的岗位属于轮班制,没有专人负责管理空调开关,而罚款的情况是第一次发生,此前公司并未有相关的明确规定。虽然心里很不满,但碍于担心后续工作中遭为难,贾女士还是交了罚款。
贾女士的被遇并非个例。前不久,有网友在社交媒体发帖表示,同事加班干活不仅没有加班费,还因离开办公室时忘记关空调和锁门,第二天遭公司通报批评以及罚款20元。批评通告提到,该员工行为浪费公司电力资源,也给公司财产带来潜在危险,出于维护公司秩序的考量,对该员工作出以上处罚。
记者采访了解到,企业“以罚代管”、乱罚款的现象层出不穷,罚款的名目也五花八门。
在河南一家电商公司从事销售的小霞告诉记者:“以前公司也有罚款项目,倒也还能接受,毕竟公司也有规章制度要遵守,但今年进行调整后,每个月都会遭罚款。”
小霞发来的公司罚款明细显示,其罚款项目多达29条,而诸如“备注不规范罚款10元”“聊天回复不及时罚款50元”“朋友圈漏发一条罚款10元”等罚款项目,小霞则觉得并不合理。“虽然数额不大,但这么多罚款项目有点不可思议,感觉每天都在‘付费上班’。”
不只,名目繁多、对员工的约束事无巨细,一些公司罚款的金额也并无标准和依据。“没关灯罚款50元,没关空调罚款100元,总之,老板罚款都是按心情来。”一位受访者表示,公司没发过员工手册,一些规定都是老板或者部门主管临时起意做出的决定。
此外,还有一些企业以“乐捐”“负激励”“水果基金”等名义变相罚款,甚至不交钱就从工资里扣除。今年6月,因天气热穿了短裤上班的小阳就收到了“乐捐”的通知:“着装不符合规定,捐钱50元”。
未完成业绩遭罚款合理吗
有企业设置奖惩制度,以员工未完成业绩为由进行处罚,这样的罚款是否合理呢?
2019年,融易新媒体消息,边女士入职了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资每月2000元,绩效工资则根据实际劳动贡献落实。
2021年5月,房地产公司制定的《销售团队奖惩制度》要求,个人任务额为225万元,个人未完成60%以下的,扣1000元;完成100%的,奖励5000元,完成150%的奖励1万元。同年6、7、8三个月份,公司以边女士未完成个人业绩的60%,及一次失职为由对其罚款共4000元。
边女士表示,自己从事房地产行业多年一直兢兢业业,从未迟到早退,也从未遭罚过款,公司单方面制定的绩效考核她并不知情。无奈之下,边女士选择了离职,并向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罚款4000元。此后,仲裁裁决支持了边女士的诉求。
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时称:“公司并不是为扣钱而扣钱,而是以完成任务额后多档奖励来激励职工多劳多得。”
法院审理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宣布废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已没有相关的依据。本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考核的方式对劳动者的销售提成进行分配本无可厚非,但其对劳动者未完成销售业绩进行处罚的行为,已然超出了用工自主权的范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李杏果表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而企业没有这样的性质,因而设立罚款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以扣工资、乐捐等形式的变相罚款,与罚款没有本质区别,同样不合理。
企业是否应当具有罚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