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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五花八门的“任性”罚款法理依据何在?(2)

时间:2024-07-27 21:45:02来源:互联网

  记者注意到,有观点认为,劳动法律法规赋予了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员工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企业应有权根据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否则会导致企业管理失衡,也无法保障正常经营。对罚款权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导致了不同判法。

  江苏一操作工因操作不当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遭公司罚款200元。当地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发布,故对所有职工具有法律效力,且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公司行为符合处罚条件,并无不当。

  对此,四川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国力表示,该问题根本的争议在于企业规章制度中设定的罚款是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还是违法行为。

  石国力表示,从立法上看“罚款”的性质可以明确,任何企业、个人没有设定罚款权的权限,无论经过何种程序设定的罚款内容,都将因为违反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而无效。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二)(三)款都只规定法律结果,将内容设定权限交给企业自主设定。国家在立法层面给予了企业足够的自主权,并未限制企业管理制度内容,只是确保基础合法性要求。

  “因此企业在设定制度时,需要确保制度内容合法,应当对法律具有更加充分的认知,不能因为节约成本而实施违法行为,即便结果具有合理性,但不具有合法性的情况下,依然属于违法行为。”石国力说。

  李杏果也表示,对于员工的一般性过错行为,‌企业应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员工的过错行为对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可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企业应当调整劳动用工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行使用工自主权,‌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关系。‌在行使经营权和用人权的同时,‌避免滥用用工自主权、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李杏果说。

  同时,石国力也提醒,员工需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谨慎提供劳动,避免因个人行为对企业造成损失。但若企业违法侵犯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则要依法维权,并注意保留罚款通知、工资条等相关证据。‌(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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