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13 11:55:02来源:
公民在他人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挺身而出,制止冲突进一步升级,其制止双方之间冲突的行为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是法律和道德所倡导的见义勇为、彰显优良道德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司法实践中应综合分析判断拉架人的意图、与当事方关系、行为限度等以一定是否“善意”。本案中,救助人曹某与张某、汤某互不认识,没有侵害当事方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故意和过失,行为方式没有不当,其见义勇为的善行值得鼓励和保护。法院的判决结果,融易新媒体消息,对要求善意拉架人曹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充分肯定、保护善意拉架(紧急救助)行为,有利于倡导、培育良好的社会,弘扬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 案例8: 基本案情: 某文化传播公司与吴某某于2022年4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吴某某在合作协议约定期间在抖音视频、抖音火山版、快手、B站、视频号等平台,以直播的方式分享自己的教育知识从而达到售课的目的,某文化传播公司独家代理吴某某在短视频平台的营销活动,双方定期对直播收益进行结算和支付。合同签订后,吴某某仅按约在抖音APP平台直播至2022年7月便要求解除合同,某文化传播公司也仅支付了部分直播收益。现双方均称对方违约,诉至蜀山法院要求解除案涉协议,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蜀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案涉协议,吴某某支付违约金12万元及律师费3000元,某文化传播公司支付剩余直播收益,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合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主播解约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涉及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文化传播公司以互联网为媒介、以主播为核心资源,主播资源对其开展经营的意义重大。公司在前期主播的培养及其粉丝、流量维护上有较大的成本投入,之后公司的收益也会依赖于主播,合同期限内已产生的直播收益在确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公司在合同正常履行后的可得利益。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一旦一方提出解约,往往意味着双方合作的信赖基础已经丧失,合同将难以继续履行。对于解约后违约责任的一定,往往会影响主播和相关公司的后续发展路径。法院通过违约责任的合理一定,引导网络主播和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诚信守约,对于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规范和正确引导作用。 案例9: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3日,某行政机关作出《关于对某设备制造公司不良行为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认定某设备制造公司参加“某区部分校园厨房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竞争性磋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决定对某设备制造公司记录不良行为10分,并公开披露。某设备制造公司对上述决定存在异议,提出复核申请,该行政机关作出《关于对某设备制造公司不良行为记录的复核决定书》,维持前述决定。后某设备制造公司认为《处理决定》违反行政处罚法相关程序规定,严重影响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良行为记录是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且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转让公告中和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将竞争主体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审指标。且实践中,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也多将竞争主体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及评审指标,故上述《处理决定》内容将直接影响某设备制造公司的信用评定,致其参与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受到限制,显然会对其权益产生影响。故二审法院改变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判结果,指令审理。 典型意义: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该意见第八条对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作出了明确要求,提出要“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本案明确了不良行为记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纳入司法监督。将公共资源交易中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更好保障市场主体自身权益,亦能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进行记录、披露行为的法治监督,为今后社会其他更广泛领域进行信用体系建设提供蓝本。 案例10: 基本案情:
网络主播解约 主播和文化传播公司均称对方违约
某设备制造公司诉行政机关 二审法院改变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判结果
跨域执行 成功依法冻结协助单位拒不协助执行的到期债权限额1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