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13 11:55:02来源:
肥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合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合肥中院认为,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是违法行为人对国家所负的公法上的债,这种债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不可协商性。行政罚款意在通过处罚造成违法者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后果。案涉《承诺书》关于行政罚款转移负担的约定,使得行政机关无法实现处罚的教育目的和治理目标,损害了国家行政管理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属无效约定。 典型意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意思自治的自由。但是,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必须以公法提供的公共秩序为基础,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必须限定在不损害国家利益范围内。本案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承诺书》的方式,将原属于一方的行政处罚责任转移至另一方。该种行为使得行政机关无法实现处罚的教育目的和治理目标,损害了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也在确定程度上架空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二审法院通过释法明理,深入阐述了意思自治与公共秩序之间的关系,明确以约定方式转移行政罚款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属无效约定。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有利于引导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风气。 案例6: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为案涉系列VR安全体验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遭告吴某、周某某先后入职该公司,分别担任项目文员和销售职位,并分别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后二人先后从该公司离职,并创办了某智能公司。后该智能公司先后取得了两款VR软件的著作权,并对外销售相关VR安全体验软件。科技公司遂起诉吴某、周某某以及二人共同创办的某智能公司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商业秘密。 合肥中院认定某智能公司侵害科技公司案涉软件著作权,根据软件价格和智能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定智能公司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并支付为阻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新类型VR软件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法律对虚拟现实这一高科技领域创新成果的支持。本案涉及的VR安全体验软件系虚拟现实产品,系创作者为了实现“虚拟现实”中“人机交互”结果而预先设定由具备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系计算机软件。案件的判决结果,依法保护了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也为人工智能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法院提醒企业在保护关键技术和运营信息时,必须采取有效的物理、技术和合同性保密措施,加强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内部信息管理和知识产权战略规划,防止核心商业信息泄露和滥用。 案例7: 基本案情: 张某陪妻子在某医院窗口排队缴费,汤某从另一窗口插队到案涉窗口被到张某指责,两人争吵中汤某先抬手挥向张某头部,张某遭该举动激怒,对汤某以拳击方式实施了殴打行为。期间,曹某从其他窗口至案涉窗口握住汤某双臂将其向后拉,隔开了汤某与张某,汤某、张某事后均住院治疗。汤某遂起诉张某、曹某共同赔偿医疗费并赔礼道歉。张某反诉汤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并赔礼道歉。 庐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纠纷系汤某强行插队、不遵守公共秩序,且先动手激怒张某造成,故汤某存在确定过错。根据双方过错,酌定张某对汤某的受伤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曹某与汤某、张某并不相识,曹某出于善意上前阻止,其在劝阻过程中拽住汤某手臂的动作方式并无不当,并无伤害汤某的故意,也不具有主观过错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张某赔偿汤某各项损失合计230元;驳回汤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张某的反诉请求。宣判后,汤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两名离职人员因侵犯原公司VR软件著作权 遭判赔15万元
男子“善意拉架”反遭起诉 法院:属于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