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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装可视门铃遭邻居告上法庭 合肥中院:侵犯邻居隐私需拆除(2)

时间:2024-02-13 11:55:02来源:

2014年1月,某置业公司竞得某地块,后因公司爆发债务危机,项目彻底陷入停滞,涉及160余户长达十年无法回迁安置。该公司因多方原因,银行账户及土地使用权遭多家法院数轮冻结、查封,土地使用权遭查封多达95轮,财产无法处置。2021年,债权人向合肥中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2022年3月21日,合肥中院作出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同年4月1日,合肥中院指定破产管理人。

合肥中院多次组织召开政府、街道以及破产管理人参加的府院联动会议,沟通相关事宜。经研判,合肥中院裁定认可破产管理人制作的通过对该项目整体变卖方式快速变现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同时,引进具有实力的投资人对项目复工开发,防止再次烂尾。2023年1月4日,合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竞拍到该地块;5月15日,破产管理人完成第一批分配工作;6月12日,全部团购户全额拿回购房款本金。7月16日,该项目复工复建,预计2024年年底,拆迁安置户将实现回迁安置。

典型意义:

该公司总负债额大,债权性质多种多样,涉及购房款、工程款、金融债权、民间借贷等,公司项目停工长达十年,涉及购房者、拆迁户、施工单位劳动者等众多群体。合肥中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通过破产清算方案对该项目进行处置,以最大限度维护拆迁安置户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发挥破产清算程序的效率优势,以最快速度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保障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合法权益。该案充分发挥了破产审判职能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推动项目成功快速复工复产,实现“烂尾楼”的重生,获得了广大债权人、购房户及拆迁户的广泛认可。

案例4:
      业装“可视门铃”遭邻居质疑侵犯个人隐私 法院:拆除

基本案情:

廖某某系某小区业主,其与姜某某共同居住;储某某系同栋同一楼层相邻房屋的业主,其与邓某共同居住,两家入户门相隔距离60厘米左右。储某某在自家入户门安装了可视门铃摄像头,该摄像头具有摄像存储功能,可通过手机远程操控。廖某某家入户门前的走道区域在摄像头监控范围。姜某某、廖某某认为该摄像头能够监控其个人隐私,要求拆除,双方协调未果,诉至法院。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监控范围可以覆盖姜某某、廖某某的门口位置,对姜某某、廖某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的情形客观存在。储某某、邓某安装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系出于对其财产的保护,但将该行为所维护的权益和他人的隐私利益进行衡量,不能认为超过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且其尚有其他合理方式达到其财产安全防范目的。故储某某、邓某在其入户门上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未能尽到妥善注意义务,导致其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构成对姜某某、廖某某的侵权。法院最终判决,储某某、邓某拆除可视门铃摄像头。

典型意义:

为了生活安全,越来越多的住户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进行监控。可视门铃摄像头虽然对准楼层走道区域,有确定的公共属性,但该部分走道区域具有确定的特殊性,主要由本层人员日常进出使用,有较为固定的使用人员,对此情形应加以考量。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访客信息等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公民安装带有监控摄录功能的可视门铃摄像头,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安装此类可视门铃摄像头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在公民安装、使用可视门铃摄像头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在安装前应当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并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以减少对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的影响。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同时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努力构建和睦的邻里关系,共同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案例5:
      签订《承诺书》转移行政处罚?法院:违反公序良俗,属无效约定

基本案情:

2018年,黄某找到甲公司,提出借用甲公司的资质参加某工程投标活动。甲公司同意后,黄某向甲公司转款80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甲公司收款后参与投标,后未能中标。随后,黄某出具《承诺书》,承诺甲公司向其退还保证金后,如甲公司因某工程的问题受到该地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一切后果由黄某承担。《承诺书》作出后,该市某局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查明甲公司和另12家公司投标报价均一致,均无限接近投标最高限价,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决定对甲公司罚款989329.5元。后甲公司缴纳了上述罚款。罚款缴纳后,甲公司向肥东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某等按承诺书约定支付甲公司已缴纳的罚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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