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1 15:16:21来源:融易新媒体
尊敬的宁乡市教育局各级领导:
你们好。我是一位普通公民,现向你们投诉在宁乡市黄材镇沩滨初级中学任职的一名公职人员刘碧群,身份证号码4301241976052*****,电话133****3781。
他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本应尽职尽责履行好自己作为一个公职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但是他一边在学校任职,一边还在经营其它的营利性活动。2003年9月8日注册了宁乡县黄材镇碧群商店,后来吊销。去年6月左右成立养猪场,后因猪瘟亏损巨大。刘碧群利用公职之便在银行贷款18万元,至今未归还,把国家财产挪为己用,还扬言今年下半年还要开养猪场。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能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能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刘碧群已经涉嫌恶意透支。
刘碧群知法犯法,利用职务之便恶意透支,影响了国家正常的社会秩序,请领导处理!
,融易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