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3 10:34:16来源:融易新媒体
关于茶陵县城关镇下东街道头铺村违建房屋的投诉信
中共株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监察委员会、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就茶陵县城关镇下东街道头铺村违建房屋一案,特向贵处作如下举报和投诉:
一、基本案情:茶陵县城关镇下东街道头铺村9组村民陈良永/陈中平父子(简称当事人),在下东街道明德小学西围墙外道路东侧占用道路及路边空地违建房屋的违法行为,茶陵县城管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21日下午三点到违建现场,砌墙约2米高(所附图片为1月21日上午状态)。但执法人员未要求立即拆除违章房屋,且执法人员离开后,违建房屋的施工(粉刷等)仍在继续。
另外,头铺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1月末组织对违建房屋周边的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当事人无端阻扰道路施工,强迫要求减少硬化道路宽度,致使与违建房屋占用土地东侧及南侧的道路狭窄、邻居通车困难。
二、举报投诉请求:请督促茶陵县相关主管部门立即拆除当事人陈良永/陈中平违建房屋,恢复被占道路的原有宽度及路边空地;并请在必要时调查茶陵县相关部门人员是否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问题
三、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一)首先,融易新媒体,当事人通过蚕食、占用他的住宅旁边的道路和空地,发展到现在在他占用的道路和空地上违建面积较大的房屋,严重影响邻居车辆通行,已构成不法占用土地,应当被依法要求退还土地及拆除违建房屋。
当事人原来获批的宅基地估计是两厢正屋,正屋东侧除了东南角一小间猪圈(估计6平方米)外,其他都是空地及与明德小学西围墙之间的道路;之后他们先占用正屋东侧东北角的空地及部分道路建了两间平房(可能也是违建房屋,估计20平方米),然后这几天在东北角的猪圈损毁多年后又占用正屋东侧东南角的全部空地及部分道路违建住宅(估计40平方米)。违建房屋建成后,其南侧道路仅能供小轿车勉强通过(一不小心就会刮擦),中型货车根本无法通行,严重影响邻居生产生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不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不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不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因此,当事人构成不法占用土地,他们的违建房屋应当被拆除,所占用的土地应当退还。
(二)当事人建设房屋未取得建设许可证,且违建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依法应当拆除。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另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五)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鉴于当事人违建房屋同时符合“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扩建”及“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公共场所用地”的两项情形,足以被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建房屋,依法应予以拆除。
(三)当事人违建房屋构成“被责令停止建设后不停止建设”的情形,依法应予以强制拆除。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离开后,仍继续进行违建房屋的施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