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30 03:10:01来源:互联网
网友:您好!您提出的“邵阳多所学校未经学校教育工作者同意,学校私自扣除教师工资补差或绩效(几百到上千元不等)作为奖励班主任津贴以及其它一些奖励,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规合法?依据是哪个文件?”等问题已收到,现回复如下 : 2009年,湖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出台《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部分占70%,奖励性部分占30%.30%奖励性部分发放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究竟分配方案,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基一[2009]12号文件第拾五条规定:“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融易新媒体消息,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我县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实施方案文件中对绩效奖(教师待遇补差)的分配有相关规定:绩效奖分为基础性绩效奖与年度考核奖,年度考核奖占绩效奖金总量1/3,单位在内部分配年度考核奖时制定究竟分配方案。绥教发﹝2021﹞6号关于印发《绥宁县中小学教师浮动绩效奖励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要求学校发放绩效工资、教师工资待遇补差必须制定教职工绩效考核细则,坚持向工作业绩突出的一线教师、班主任倾斜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绩效工资与教师待遇补差。因此,您提出的学校从学校教师工资补差总量中拿出部分作为奖励班主任以及其他一些奖励是可以的,但拿出分配部分不能超过学校教师补差总量的30%。感谢您对教育的支持与关注,如还有疑问,欢迎致电绥宁县教育局0739--7617182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