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2 11:36:01来源:互联网
本人于2024年10月11日接到微信支付通知(2024)晋0902财保325号,微信账户遭限制使用,未接到任何书面裁定文书,电话,微信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遭告地人民法院管辖,遭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住所辽宁省,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西省,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无权对我进行财产保全。本人没有收到任何裁决书,也登陆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我的文书,立案栏都没有任何信息,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在未核实申请方是否合法的情况一,就将本人微信冻结了严重影响本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辽宁市人民法院官网也未查询到相关文书编号,现请求该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否则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融易新媒体消息,纪委监委介入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