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6 03:25:02来源:互联网
本人于2024年6月24日上午10时40分接到微信支付通知微信账户遭限制使用, 案件号为(2024)鄂9021财保14号,在此之前没有收到任何书面裁定文书,电话,短信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遭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遭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常驻地和户籍地在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湖北省,按照法律法规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无权对我进行财产保全。 由于没有收到任何裁决书,也登录相关网站查询都没有任何相关案件信息,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直接将本人微信支付冻结,融易新媒体消息,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在冻结页面显示电话沟通接通后没有我讲述任何案情经过与裁决,挂断电话后由个人号和我联系,借款是通过极融你我贷app借款的,借款合同签订也不是在湖北省,我也并非湖北人,大环境下生活的确不易,很多都是无可奈何,个人虽然负债累累,但是也在积极还款各个负债,但是没有沟通情况下一个说债权转让就让我遭神农架林区法院直接异地冻结微信支付,但是还是让我和极融你我贷沟通,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任何债权转让消息,且并且本人目前为止没有收到法院关于极融你我贷的诉讼信息。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管辖地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冻结人名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且的确由于遭冻结支付,导致生活严重不便,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