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3 22:34:45来源:互联网
本人在2024年6月13日14:17分收到微信遭支付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100号;联系电话:0358-8327182、0358-8327183、0358-8327184
一、联系法院,经询问才得知是因网络贷款合同纠纷,原告是“山西省临县春风科技有限公司”。未收到债权转让给该公司的任何通知未经过我本人同意签字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原告“ 法达人(临县)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并不涉及金融贷款及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故怀疑存在不法经验和恶意起诉情况。
二,本人在山西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4)晋1124财保100号保全文书。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限制本人微信。导致生活不便,无法支付一日三餐与丈夫药费!(因身上没有现金,融易新媒体消息,平时都是微信支付),到目前为止已经两餐没吃饭
三、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遭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遭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河北,经常居住河北,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西。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催债人员,多次进行恐吓威胁,对本人造成严重的影响
四、原告“山西省临县春风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并不涉及金融贷款及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故怀疑存在非法经验和恶意起诉情况。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微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