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3 21:34:34来源:新媒体
一、本人在2024年6月12日14时22分收到微信客服通知冻结账户支付功能: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遭限制使用。执法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98号;联系电话:0358-8327182、0358-8327183、0358-8327184。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在未通知到我本人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二、联系法院(0358-8327182),经询问(0571-87062902)得知是网络贷款合同纠纷,原告是“杭州启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但经过核实本人并未向“杭州启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过任何贷款,并且从未收到过债权转让给该公司的通知,未经本人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融易新媒体消息,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原告“杭州启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并不涉及金融,贷款及金融相关资质,故怀疑存在不法经营和恶意起诉情况。而我与该公司协商时要求对方(杭州启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相关营业执照,法律起诉文书及本人与对方的借贷证明等手续,但对方已相关资料已寄往本人户籍所在地,对方拒不提供其他证明,故怀疑是对方(杭州启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的协助催收手段,并且本人所在地没收到任何法院诉讼的信息。
四、本人在山西省人民法院网、阳光执行小程序查询,也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98号文书,也无案件,之前也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件,拨打贵院法官号码:166****8107也是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身为司法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贵院在未通知我本人的情况下就如此随意的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严重影响了本人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遭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遭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住所江西省,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西省,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无权对我进行执行保全。
五、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管辖地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此行为严重侵害了我个人该享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