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4 19:32:07来源:新媒体
本人在2024年06月03日14:08收到微信遭支付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106号;联系电话:0358-8327183、0358-8327184
一、上诉电话均拨打不通,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书面裁定文书,电话,短信通知
二、本人在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官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106号保全文书。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遭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融易新媒体消息,遭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广东省惠州市,常住地为广东省河源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户籍所在地,均不在山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有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并驳回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