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1 18:26:56来源:新媒体
本人在2024年05月31日10时15分微信客服收到账户冻结通知: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融易新媒体消息,当前账户零钱已遭限制使用。执法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103号;联系电话:0358-8327182 0358-8327183 0358-8327184。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未通知,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遭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遭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居住地山东省济宁市,无论住所和居住地都不在山西省临县管辖范围,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均不在贵法院管辖范围,请贵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移交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贵法院解除我的微信账户的限制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事先未下达任何裁定书,书面或者电子版都没有,电话或者邮箱也未曾联系本人,突然冻结本人微信账号。
本人在山西省人民法院网、也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102号:。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遭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遭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福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户籍所在地,均不在山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