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1 03:01:07来源:新媒体
您好,本人在2024年5月29日微信支付账户提示遭限制,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苏0685财保26号但我本人并未收到任何有效的裁定书。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同时,融易新媒体消息,本人在海安市人民法院网、裁判文书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苏0685财保26号的案件,本人有理由认为此次财产保全手续不合理,希望平台协助要求海安市人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裁定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资格对本人进行财产保全手段,其债权转让手续以及借涉及此次债权的合同、电子签名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并且本人通过114查询到该号码 0513-80687001、80687002登记为不法院号码。打电话过去他们也无法证明他们就是法院工作人员,问姓名,以及工作编号一律拒绝回答。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遭保全财产所在地、遭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人常住于山西阳泉,无论是遵循遭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海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本人一直工作生活在四川
请贵院立即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已严重影响到本人及家庭的日常工作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