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5 23:24:28来源:互联网
您好,本人在2024年5月17日,微信支付功能,银行卡遭限制,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苏0685执保1014号。但我本人并未收到任何有效的裁定书。微信银行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生活及工作。
本人在海安市人民法院网、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苏0685执保1014号的案件。本人有理由认为此次财产执保手续不合理,希望平台协助要求海安市人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裁定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资格对本人进行财产执行保全手段,其债券转让手续以及涉及此次债权的合同,电子签名都是合法的证据。并且本人通过114查询到该号码0513-80682710并非海安法院号码。打电话过去他们也无法证明他们就是法院工作人员。问姓名以及工作编号一律拒绝回答。
疑似新的协助催收手段,助长无良催收行为。
执行财产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协助不法催收。
执行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保全财产所在地、遭申请人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人常驻于湖北黄冈,无论是遵循遭执行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融易新媒体消息,还是按住所所在地管辖原则,海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本人一直工作生活在广州番禺
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及银行卡支付限制。
已严重影响到本人及家庭的日常工作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