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8 16:45:59来源:新媒体
1、本人在2024年4月12日上午发现提醒微信支付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0501财保321-340号联系电话09092237609。但本人未收到任何纸质或裁定书。
2、在全国人民法院执行网上并未搜索到本人任何公告,本人严重怀疑本次冻结不合法。
3、诉前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遭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遭告人本人住所与常住地址均不在新疆博乐垦区,且该贷款在我不知情情况下将我债权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且该笔贷款存在高利贷行为。综上所述,无论遵循常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新疆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法院立即解除微信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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