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0 14:23:14来源:新媒体
本人在2024年04月09日收到微信遭支付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44号;联系电话:0358-8327183、0358-8327184
一、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案件消息。
二,本人在山西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4)晋1124执保44号保全文书。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融易新媒体消息,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
三 本人与所谓的第三方债权方未有任何经济纠纷,也从未收到任何所谓债权方的转让通知书或者其他告知,此次执保严重影响我的个人生活,请求法院立马解除对本人的执保,且希望贵院在办公作业上务必仔细用心,切勿与某些公司相勾结。
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遭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遭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江西,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