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6 04:13:13来源:新媒体
1,我在2024年3月23日19点48分微信收到【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遭限制使用。执法机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黑0104执保1102号;联系电话:045158618324】的通知,但并未收到任何书面或电子裁定。
2,融易新媒体消息,我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45158618324),对方自称是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调解工作人员,通话全程不提供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却强行不法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3,通过0451114查询到0451-58618324该号码登记为不法院号码。
4,哈尔滨市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4)黑0104执保1102号案件。
5,法院说可以帮助和第三方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疑似新的协助催收手段,助长无良催收行为!
6,我目前为止没有在哈尔滨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任何案件信息。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砍头息高利贷。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遭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遭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湖北省襄阳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哈尔滨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