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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为“指鹿为马、同案不同罚”的冤案发声推动纠错平反

时间:2023-06-14 00:47:01来源:投诉直通车

本人系湖南省商务厅干部,曾在郴州经开区工作,因涉2020年“郴州经开区企业骗补案”,被予以“同案不同罚”的严重不公处分(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由处长降为一级主任科员)。该处分决定,无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原则,无视案件本质是“官员贪腐、官商勾结导致国有资金损失”和本人“勤勉履职、未贪腐谋私、仅有无意过失”的客观事实,违反规则程序,歪曲事实,栽赃嫁祸,上演活脱脱的现代版“指鹿为马”,制造“事实不清、证据缺乏、定性错误、处理失当、手续不全、程序违规、远超时限”的冤案。在本人申诉后,仍无视办案程序不公和处分文件的明显错漏,仍将错就错拒绝纠错平反。

一、事实不清指鹿为马。在审理意见中指控我“在经费审批单分管领导意见栏签署‘同意’意见”,显然歪曲事实,违背常理(整个审批签字流程有10多人,本人身为分管副职,是在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审批签字后才签署意见的,绝不可能在大额资金审批时签署“同意”意见,只会和其他分管副职一样签署“拟同意”或相近意见),上演了一出活脱脱的现代版“指鹿为马”。

二、审理意见严重错漏。对照发现,审理意见存在其他至少28处严重错漏,主要包括:一是遗漏关键信息,刻意遗漏我在考察谈判过程中提出“暂缓建议”,被一把手拒绝并拍板这一关键事实。二是逻辑错误,将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归因于我,对工作中的无意过失上纲上线强扣“不正确履职”帽子,却又自相矛盾地要求我对自己和上司的“问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三是栽赃嫁祸,将犯罪分子“违规套取资金”问题嫁祸于我。四是适用法纪错误。本人不存在“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情形,更不至于“情节较重”,审理意见全文只字未提该项指控,却暗地里引用《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第4项规定相应规定予以“双撤”的不公处分。

三、执纪办案程序不公。违反法纪程序规定,无视“三个区分开来”和相关容错机制,融易新媒体,奉行“五不两没有”:即不顾客观事实,不听当事人辩护,不经审理谈话,不出示证据,不接受相关各方公正意见(其中,案发地郴州市纪委针对商务厅征求意见函给予了明确的函复意见,却未被采纳),利害关系人没有回避,相关案卷材料没有当事人签字。此外,还存在久拖不决远超时限、不当采信犯罪分子旨在脱罪减责及申诉处理未启动复查复议程序等问题。

四、同案不同罚。对本案其他未涉贪腐的招商工作人员、资金审批环节签字人员(共约10多人)均未予追究,仅对接替我分管招商、签字金额略多于我的同志予以警告处分。

相关时间线:本人曾于2012年底至2018年6月在郴州经开区任分管招商副主任。2018年6月调任省商务厅副处长,2019年底任处长(因受本案影响一直试用期未转正),2020年11月接受郴州市纪委询谈,2021年4月案件线索移交至省商务厅,2022年12月28日作出处分决定,被断崖降至一级主任科员。2023年1月10日提起申诉,2023年6月5日省商务厅出具“维持原处分”的申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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