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30 12:51:04来源:投诉直通车
本人于2023年01月27日16时,融易新媒体,驾车经过浏阳市淳口镇狮岩村麻衣庙前十字路口由东向西行驶,突然从路口冲出一辆由南向北的小汽车,正面撞击本人左侧反光镜位置,致使本人被其撞到路边田埂上,交警到达现场后,询问本人驾车经过情况后和拍照后,便结束离开。次日,该交警罗某某对此次事故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判定本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本人查找该条法规如下: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罗某某在没有任何事实为依据情况(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说明),判定本人违法安全驾驶的行为,本人严重怀疑其对判罚的专业性和合理性,依据其判罚条列,只要存在交通事故,驾驶员均会违法该条规定,是否以后追尾,闯红灯均会判定为双方均有责任。长此以往,国家的交通法律法规是否还有执行必要,忘有关部门重视,并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