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16:12:01来源:投诉直通车
2022年,本人驾驶车辆路过武汉-深圳高速光路517公里550米处,由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炎陵大队发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章罚单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编号4352031900730450。
本人依照《处罚决定书》上告知,融易新媒体,依法行驶申辩权。
申辩如下:
本人在《处罚决定书》提及路段注意到电子测速设备,当时确认过时速。现在发现处罚决定书上的时速与当时确定时速不符。并且事后查看相关轨迹等资料。确认炎陵大队执法不规范。特此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