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30 10:30:17来源:李旭反传防骗团队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被告人刘某供述,2011年年底他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通过个人投资和发展下线,在2012年8月份前后就升至老总级别。2011年12月份至2016年12月份左右,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发展。
该传销组织的名称有“自愿连锁经营业”、“保密工程”、“阳光工程”、“1040工程”、“国家暗扶的富民政策”,名字有很多。
该传销组织按照五级三晋制晋升,由低到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经理(老总),三晋是指老总级别又分为直接老总、二代老总、三代老总,三代老总后出局。1-2份是业务员,3-20份是组长,21-64份是主任,65-600份是经理,601份以上是高级经理。
新加入的人投资6.98万元,包括第一份3800元(含占点费500元),后来每份3300元,加入的人必须购买21份才有发展人员的资格。有了资格后每人至少要发展三个人,每加入一个新人,其直接上线可分得6001元,间接上线是1500元或者1700元。经理直接发展一个人可得1.4万元,间接发展一个人可得七八千元。三代老总,每加入一个人可得1.05万元。2011年12月份至2016年12月份,三代老总每人可分9650元。新人交6.98万元在第二月的15号可返还1.9万元。
该组织由直接老总指定一名经理级别的人负责办理银行卡,新成员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大总管(其实就是上层指定的一个申购总管)统一收缴后交给体系三代老总,银行卡也都在每个老总手里,申购部的人员由三代老总来决定,每个月工资如何下发、发多少,都是根据每个人的份额来计算的。
该组织中设立大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经晨总管。这些总管都是要达到经理级别后由上面的三代老总决定的。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底,被告人刘某、刘某欢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组织。2013年8月,刘某带领刘某欢等部分传销人员分流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发展。
2013年10月份,刘某欢退出该传销组织,让其弟弟刘某良顶替其位置继续在该传销组织中发展人员。
该传销组织由多个团队组成,融易新媒体,被告人刘某在整个传销组织中为总裁级别,为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策划者,负责整个传销组织的管理、协调,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在120人以上;被告人刘某良担任过申购总管,后晋升为老总级别,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在120人以上;被告人刘某欢担任过总管,后晋升为老总级别,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在30人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良、刘某欢虚构、编造国家政策,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中,刘某、刘某良直接和间接发展传销人员在120人以上,被告人刘某欢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三被告人在该传销组织中均系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刘某、刘某良、刘某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某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