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30 10:02:47来源:李旭反传防骗团队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人蒋某1由李爱红(另案处理)发展到贺兰县加入甘肃体系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虚构“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双向扶贫”项目,谎称“正面打击侧面扶持、民在前、官在后、官民合作”,以“入股投资可以分红”为诱饵,规定下线人员报1单缴纳33500元申购款方可获得加入资格,投资后以直接、间接提成的方法分红,按照“五级三进制”的模式组成层级,上平台成为大经理后可以去深圳佩戴“黄金标志”,能赚300万至500万元。
被告人蒋某1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被告人蒋某3等65名以上下线人员。被告人蒋某3直接或者间接发展55名以上下线人员,被告人蒋某1、蒋某3因此晋升为该传销体系的大经理,并前往深圳佩戴“黄金标志”。
被告人蒋某1在传销组织中负责给新人讲课、召开经验分享会、发放工资返利和鸡鱼(暗喻“机遇”)。被告人蒋某3与被告人蒋某1一同管理团队并代发工资、给下线人员讲课。二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管理传销组织,诱骗下线人员继续发展下线。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蒋某1、蒋某3在贺兰县人民医院门口被下线人员杨某1拦截,后杨某报警,二被告人被贺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1、蒋某3以“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双向扶贫项目”、“入股投资可以分红”为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被告人蒋某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65人以上,被告人蒋某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55人以上,且已达到大经理级别,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蒋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蒋某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