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07 06:39:51来源:融易新媒体
关于请求对“涟复三字〖2018〗第15号行政复议案作出公正决定的报告
尊敬的涟源市司法局胡局长:
2018年7月9日,本人收到市法制办通知,称申请人周建勇等四人不服涟源市规划局向本人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本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人在收到该通知书十日内,随即向法制办提交了第三人答辩书,但事后案件再无进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时至今日,历时326天,本人仍未看到行政复议机关对此案作出任何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规定六十日这一期间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尽快得到解决。复议申请人周建勇等四人的申请理由明显是站不住脚的,本人在第三人答辩书中已作详细说明。需要重新声明的是以下几点:
1.本人自祖辈起便在先志村茶亭组落户生根,本人所住房屋早建于周建勇现住私宅多年。周建勇现住房屋未建之前是组里梁零先的一块菜地,当时本人家的污水便已往低处排放,本村村民家喻户晓。
2.后梁零先将菜地卖与周阳光,周阳光修建了一栋两层楼房。因建地面积狭小,周阳光邀梁零先一同上门请求本人相让部分土地。双方私下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本人相让长17.6米,宽1.08米的面积供其修排水沟,作为补偿条件周阳光为本人修建一层厨房卫生间。为了使其顺利修建排水沟,本人特地请人帮忙拆除了半间猪圈,当时拆圈人员均能证明此事。哪知周阳光修好排水沟后,还未履行为本人修建杂屋之诺言,就将房屋私下转卖给了周建勇,造就了一个积压矛盾。
3.周建勇1997年21岁私下购买了周阳光这栋问题房。说它是问题房原因有二,其一周阳光与本人家存有积压矛盾。其二那栋房通风采光有严重问题,用本村人的话来说那是一栋“闭塞房”。正因为如此屋主才暗自转卖。哪知周家自恃聪明,不实地调查、不邀请周边邻居签字,就这样稀里糊涂买下了一套问题房,更不可思议的是现如今竟然将问题房的通风采光问题全归咎于本人住房的遮挡!
4.周建勇为了逃税漏税,私自交易,未曾邀请本组组委会或成员到场签字作证,不曾向组里上交过一分半毛钱,就心安理得地享受着本组村民自发筹款修建的水泥路、自来水和家庭供电,本组组委会不承认周阳光与周建勇的私下房屋交易。
5.周建勇不要办理任何规划国土手续擅自加高两层变四层,对本人家房屋采光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期间因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一30出头的工友当场摔死,竟以一万多元了结此事。
6.现如今周建勇所住房屋的国土使用权仍归前屋主周阳光所有,周建勇有何权力与本人一家谈相邻间距问题,有何面目将自身闭塞房的问题栽赃到他人身上?!
7.至于周建勇大所长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到的种种不服理由,娄底中院出具的判决书已经给出了一个最好的答复。
基于以上种种,周建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实则就是以权势蓄意谋害百姓。他打着走司法程序的幌子,利用政法系统的关系网把本人拉上听证会、拉上中院法庭。害得本人一家到处找律师,写答辩状;四处寻证人、找证据,花费了大笔的开销和资金,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本人找规划、国土各部门办手续,他们夫妇利用手中的权势暗箱操控,把持局势,为本人一家办理建房手续处处设置障碍……更可恶的是周建勇还恶意诬蔑本人前夫为村匪恶霸。周建勇夫妇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挖空心思、耍尽套路欺压百姓,霸占本人土地。他们的一言一行完全有损党的尊严,有损公安执法干警的形象!他们的所作所为,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更不利于睦邻友好。为严肃党纪党风,请求上级依法查处!
周建勇夫妇使得本人一家至今无家可归,本人强烈要求周建勇对本人一家造成的重大经济、精神损失给予赔偿,并恢复本人前夫的名誉!同时,恳请作为司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胡局能秉公判决此案,切实维护百姓利益,交给人民一份满意的答卷!此致
敬礼!
报告人:陈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