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0:04:02来源:互联网
近日,据浙江政务服务网显示,五人通过销售上海莱芙蔻系列化妆品和海南荟生系列化妆品及保健品,通过传销的模式发展发展会员1200余人,收取会员费2700多万元,最终被罚款60万元。
2021年8月16日,本局收到永康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永公(经)移字[2021]00052号),永康市公安局将当事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移送我局处理。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行为,本局于当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开始销售上海莱芙蔻系列化妆品,通过采取向客户收取4520元、15060元、30120元会员费的模式允许加入其创立的永康火狼团队,同时客户自动成为普卡会员、金卡会员、钻卡会员。该团队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发展下线会员,并享受以下奖金奖励政策:
1、消费获得业绩。会员在缴纳会费并消费后获得1:0.85业绩(BV),如购买30120元成为钻卡会员,在消费完30120元后获得25600业绩(BV),业绩决定了会员级别的提升。根据团队业绩及个人左右区业绩,会员可以分别晋级(从低到高)为经理、高级经理、总监、高级总监、总裁、高级总裁等职位。
2、直推奖。推荐一个人加入钻卡会员,获得20%的市场补贴,即获得30120*20%=6024元。推荐2人就获得12048元,并排列在推荐人的下面。
3、排列奖。采取自动排列,根据会员级别的不同,分别给予10%、12%、15%的排列奖,该奖又称对碰奖。如钻卡会员获得25600BV*15%=3840元。
4、领导奖。推荐1人拿1代,共5代。第5代拿10%的奖励。
5、责任消费。凡公司会员收入的10%为责任消费、等价电子商城换商品。
6、合作奖。按照二二倍增计算,6-15层共65472人*1000*1%=654720元。
7、雄鹰计划。发展下线按照每个月每个会员发展2个计算,一年收入达300万。2017年底,该团队停止销售上海莱芙蔻产品,转为销售海南荟生系列化妆品及保健品,但仍然采取相同的奖金奖励制度。该团队通过一款名叫“荟正天下”的APP软件进行会员排序、左右区业绩计算和奖金的计算提取等功能操作。
从2016年开始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朱湖顶直接或间接介绍了朱兴龙、王笑飞、舒文芳加入成为下线,其中朱兴龙又介绍了叶育红等人加入成为下线,叶育红又介绍了颜飞桥、叶子喜、李玫瑰、杨海燕等人加入成为下线;其中王笑飞又介绍了王莉颖、舒文芳等人加入成为下线,之后王莉颖又介绍了王秋满、印坚人等人加入成为下线,王秋满又介绍了姚鲁彬等人加入成为下线,之后舒文芳又介绍了何月华、王慧英、舒文艳、黄雄伟、金月桦、舒妙琴、朱世儿等人加入成为下线,王慧英又介绍了华伟康、华洁等人加入成为下线,其中王福勇又介绍了任芳、管林群、朱艳、胡新天、王燕华、王美君、王慧英等人成为下线。当事人及其团队共计发展会员1200余人,形成了多层级上下线会员结构,收取会员费2700多万元。其中该团队中当事人朱湖顶、朱兴龙、王笑飞、王福勇和舒文芳共计五人晋级为总监级别。因无法掌握当事人详细的经营账册,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永康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永公(经)移字[2021]00052号),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18年6月14日,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朱湖顶位于永康市总部中心金碧大厦6楼的永康市寇静化妆品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视频1份、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1份,证明朱湖顶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对朱湖顶的询问笔录共3份、永康市寇静化妆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莱芙蔻产品价目表1份、朱湖顶POS机刷卡记录11页,POS签购单4张、朱湖顶卡号为236681460005016866的建设银行卡资金往来明细1份,证明朱湖顶等人开展经营活动,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的事实;
证据四、会员姚鲁彬的调查笔录2份,讲课视频1份,证明该团队的经营模式的事实;
证据五、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会员徐群爱、郎清华、姚鲁彬、舒文芳、王莉颖、王慧英、胡红达、朱香琴、叶育红、章福团、朱世儿、何月华、应美爱共13个会员的询问调查笔录共16份,证明永康地区团队的总监级别有朱湖顶、朱兴龙、舒文芳、王福勇、王笑飞共5人的事实;
证据六、永康市公安局对会员王莉颖、王福勇、章美晓、姚鲁彬、官林群、诸晓明,华伟康、徐妙苏、颜丽芳、金雀、范丽媚、蒋慧丽、王碧玉、王笑飞、郎美燕、杨竹月、舒文芳、朱国刚、颜东燕、李恒艺、方笑平、朱爱兰、卢明刚、应美爱、范志军、范爱群、朱香琴、叶育红、胡红达、郎清华、王慧英、徐群爱共32人的询问笔录,融易新媒体,证明上述人员通过要求缴纳会费作为加入门槛,分别为普通会员(缴纳4520元)、金卡会员(缴纳15060元)、钻卡会员(缴纳30120元),同时要求会员不断通过分享发展人员和重复计酬的经营模式,以及朱湖顶等5人为总监级别,并介绍他人加入团队的事实;
证据七、火狼团队微信群截图8页,证明朱湖顶是该群群主,并有335人参加的事实;
证据八、在朱湖顶经营场所内提取的手提电脑一台、电脑内的朱湖顶的讲课课件材料1份(共19页)、笔记本1本,证明朱湖顶团队等人采用的经营模式为设置经销商缴纳会费门槛,各项回馈奖励(赠送生命币、自动排列奖、领导奖、责任消费、合作奖、雄鹰计划等)的事实;
证据九、在朱湖顶经营场所提取的正道系统团队人员(债务)登记表共21页、正道系统(债务)登记表(朱湖顶)共9页,注册会员名单登记表29页,朱湖顶手机内拷贝的会员资料103页,火狼团队人员(激活)登记表10页,证明该团队发展会员的事实。
本局自2022年5月6日至6月9日,通过直接、邮寄及公告等方式向当事人朱湖顶、朱兴龙、王笑飞、舒文芳、王福勇等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朱湖顶、朱兴龙、王笑飞、舒文芳通过书面方式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王福勇在公告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2022年7月4日组织了听证,王笑飞、舒文芳及朱湖顶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朱兴龙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听证,但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在听证会及陈述申辩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提出1、朱湖顶行为不构成传销,舒文芳陈述仅购买产品自用,不是传销,王笑飞陈述仅购买产品自用分享,未发展下线,不是传销,朱兴龙不存在介绍诱骗胁迫别人加入传销的行为;2、执法程序存在违法;3、莱芙蔻或荟生均不属于传销组织;等理由或异议,要求不予处罚。经复核听证等程序,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经营模式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定义,属于传销行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予处罚的理由及意见,本局不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收取会员费为加入团队门槛,同时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发展下线,并享受对应奖金奖励政策,按照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同时当事人朱湖顶不仅自己加入会员,同时通过组建永康火狼团队不断发展会员,并提供经营场所、给会员讲课培训奖金制度、安排会员各种外出学习活动以及召开骨干会议等。当事人及其团队自2016年至案发时止,共计发展会员1200余人,形成了多层级上下线会员结构,收取会员费2700多万元。该团队中当事人朱湖顶、朱兴龙、王笑飞、王福勇和舒文芳共计五人晋级为总监级别。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内容,属传销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改正;
二、对当事人朱湖顶处以罚款20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三、对当事人朱兴龙处以罚款10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四、对当事人王笑飞处以罚款10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五、对当事人王福勇处以罚款10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六、对当事人舒文芳处以罚款10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交到永康市各银行储蓄网点的永康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