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4 23:39:05来源:燕赵晚报
时下,许多人正在面临二次放号的困扰。所谓“二次放号”,是老用户停用或弃用手机号后,号码由运营商收回,空置一段时间再次投放市场供新用户选择。这个新手机号可能因历史欠账未处理清,涉及个人金融安全,或泄露个人信息。(3月31日《新京报》)
毋庸置疑,在数量庞大的用户面前,手机号属于稀缺资源。现在部分号段已无新号可用,导致运营商选择将已注销号码再次放出。而“二次放号”能循环使用码号资源,是有效盘活闲置通信资源的必要手段,更是国际通用方法。据悉,除了用户主动弃用、换号,还包括用户自然死亡后,手机号无人继承的情况,这些号码都会重新启用,占了“二次放号”很大比例。
“二次放号”具有合法性。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电信条例》和《电信服务规范》中:用户在欠费30日内未交费的,电信服务商可暂停相关服务,即“停机”;在停机后60日内仍未交费的,可终止服务,即号码注销;号码注销后至重新启用(二次放号)的时间至少为90日,称为“冻结时限”,时限过后号码即可再次放出。
但同时,手机号“二次放号”所带来的风险也不容易小觑。例如,“二次放号”有可能涉及“债务和手机号绑定,但却与真实的债务人分离”的情况。此前就有媒体报道过,新号码注册被拒,多种服务无法享用;老赖金蝉脱壳,新机主被催贷骚扰;通讯录等个人隐私存泄露风险。可见,针对手机号“二次放号”进行规范很有必要。
运营商当切实负起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电信服务规范》第十条规定,用户申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该项业务的说明。所以,运营商一方面应针对“二次号”完善服务体系;另一方面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其办理号码入网协议时,运营商应明确告知号码是否为“二次号”。
行业主管部门当对手机号“二次放号”中存在的乱象给予重视,对切实存在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纠偏。例如,若存在“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二次放号”等情况带来的潜在安全风险,也需要综合施力。诚如媒体建议,“修改《电信条例》和《电信服务规范》,将冻结时限从90日延长为2年再放出”,“让消费者在注册互联网服务时有更多其他选择,比如用邮箱注册,融易新媒体消息,而不是非手机号不可。”其实,这就值得重视起来。同样,在手机号“二次放号”中可能存在的隐私泄露等风险,也需要每个人增强法律意识,既要维护好自身权益,也不要肆意侵害他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