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15 03:46:11来源:广州日报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各位养犬人士在携带宠物出行的同时,携上规则、记住安全、扛起责任,为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快乐、祥和履行好义务。(2月5日人民日报客户端)
刘某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7岁的徐某偶遇刘某牵引该犬出行,于是前去逗犬,面部遭犬咬伤。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费用3万余元。这里先卖个关子,融易新媒体消息,你猜案子最后如何判?估计不少“断案爱好者”都觉得,徐某主动逗犬,存在确定的过错,负有确定的责任,因此其赔偿主张不可能遭全部认可。事实并非如此,审理法院判刘某赔偿。这是最高法公布的一个案例。
判决不出意外,因为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禁养的烈性犬伤人,无论受害者有无过错,犬主都应当担全责,没有任何免责事由可以援引。假如,刘某知道民法典有这种规定,他还敢不敢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
从中导出对禁止饲养烈性犬的治理路径:一要让爱犬人士知情,二是提高违法成本。公允地说,并不是所有养犬者都了解哪些品种是当地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网上查找不难发现,不同地区的禁养烈性犬名单不甚一致,有的地方25种,有的32种,还有的达50种之多。面对这种情况,养犬者最好先了解禁养名单,不要稀里糊涂踩坑。最好的办法就是到当地养犬登记机关咨询,了解自己想养的品种在不在禁养行列。至于提高违法成本,则是指经济及法律成本。不说法律成本,即便是经济成本,若能大幅度提高,甚至把精神赔偿也列入,也足以让一些养犬者有所畏惧。
最高法发布相关案例,是对养犬人士的一种善意提醒,为他人也为了自己,不要饲养那些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出事了对大家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