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9 14:30:03来源:深圳特区报
7月9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发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首部行政法规。《条例》的发布既是健全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的标志,也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约请三位嘉宾进行讨论。
■ 主持人:赵 鑫
■ 嘉宾:任国征(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健康金融实验室主任)
吴垠(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政治经济学研究所所长)
张敬伟(财经学者)
《条例》为提高私募基金监管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主持人:作为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首部行政法规,《条例》出台有何意义?
任国征:一是完善了全链条资本治理体系。《条例》有助于激励股权资本形成、服务战略产业发展、增强市场主体韧性,有助于提升资本治理的科学性。
二是提升了资本治理效能。《条例》把创投基金提到了国家金融发展战略的高度,并将其作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由于科技创新的高风险属性,融易新媒体,导致传统的银行债权融资无法满足科技企业的发展需求,而私募基金的发展及时地满足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需要。
三是增强了现代化资本监管能力。私募基金作为资本,具有逐利性,如不加以规范和约束,就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诸多问题。《条例》将各类私募基金统一纳入法治化轨道,为提高私募基金监管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吴垠:私募投资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带来了投资的灵活性、资金使用的便捷性。但是,行业制度性规范不足和存在私募基金投资套利的“灰色地带”,给私募基金埋下了风险隐患。《条例》的出台,从监管制度的角度为防控私募基金投资的“募”“投”“管”“退”环节不可控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压缩了“灰色地带”,有助于形成对私募基金的整体性、穿透性监管,以监管促发展,统筹私募行业的发展和安全。
张敬伟:一是完善了法规体系。《条例》不仅可以纠偏行业失序失范行为,亦可为行业设立全流程运作规范,形成更加完善的监管规则体系。如果说行业自律能够做大私募基金规模,那《条例》的发布则通过对监管体系的完善,能够让私募行业由大到强,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二是设定监管底线,强化风险源头管控。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很快,监管规则体系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的。《条例》虽然只有7章62条,却是对以往相关规章的集成式归纳与精准总结。同时,《条例》也给出了从源头控制私募风险的好方案。譬如明确适用范围、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等,具有抓源头、设底线、去风险、稳发展的意义。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的支持
主持人:《条例》对创业投资基金设置专章规定,对其作出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安排,这说明什么?
张敬伟:这说明创业投资基金在私募基金中的重要地位,也彰显了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政策支持。《条例》通过对创业投资基金设置专章规定,凸显政策导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流向实体经济,让创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对创业创新的支撑作用。
任国征:近年来,以创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在“投小、投早、投科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条例》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的支持。
吴垠:这说明创业投资基金符合国家基于当前经济形势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的大方向,其差异化监管是为了向创业投资相关的经济行为提供支持和便利,并最终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条例》监管差异化的主要思路是对创业投资基金尽可能减少监管频率、优化登记备案等手续、增加其行业自律,提升创投基金的营商环境,把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政策融入国家产业政策之中,尽可能减少对创投基金的过度干预,实现创投基金的高质量投资循环不断链、可持续。
私募行业要以精准投资孵化未来科技产业
主持人:私募投资基金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对于更好发挥私募基金在“投小、投早、投科技”方面的积极作用,您有哪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