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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宏:数据要素化迈出关键一步

时间:2023-01-03 15:30:02来源:经济日报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我国数据要素化迈出的关键、坚实一步,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发展数字经济,核心就是在万物数字化、数据化的基础上,充分挖掘释放蕴藏在数据中的价值。数据的开发和应用能力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地区或组织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指标。数据价值的发挥依赖于多源(元)数据的融合碰撞和数据的共享流通,数据只有动起来、用起来才能产生价值、发挥作用。而数据在其全生命周期的每个环节上又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只有充分发挥各环节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全面保障各环节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方能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形成健康的数字经济生态。

  当前,数据要素化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尚处探索阶段。一方面,数据相比传统的生产要素,具有独有的特征,如获得的非竞争性、使用的非排他性(或非独占性)、价值的非耗竭性、源头的非稀缺性等。由于这些特殊性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涉及产权、流通、共享、定价、使用、获益、安全和隐私保护等方面,不仅存在制度障碍,还缺少有效技术支撑。

  另一方面,数据要素化是将数据确立为重要生产要素,并通过各类手段让其参与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又可分为递进的三个层次:一是资源化,即认识数据的资源属性,这是数据价值释放的前提。当前,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已得到广泛共识;二是资产化,即在法律上确立数据的资产属性,这是要素价值得以保障的根本。作为资产,必然涉及产权,然而,数据的产权及其确权正是当前争议较大的议题,传统要素产权的经济实体性、产权可分离性和流动独立性,对数据要素而言并不完全适用,由于参与主体多,权属关系复杂,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下难以有效解决数据的确权问题;三是资本化,即实现数据的资本属性,这是要素价值得以释放并创造新价值的途径。当前,数据的流通共享障碍重重,数据的定价和收益分配无章可循,数据平台的虹吸效应、垄断行为带来税收侵蚀、收益失序等问题,有碍于数字经济生态的形成。显然,数据要素化不能因循既有制度体系,既需要理论创新,也需要实践探索。

  在我国,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建设数字中国,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国家战略选择。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创新数据要素开发利用机制等重点任务举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要“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

  近日印发的《意见》更是系统地、有针对性地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数据要素化明晰了制度指引,指明了前进方向,对于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加快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无疑具有更加重大的指导意义。

  《意见》从数据基础制度构建视角,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个方面为重点,给出了及时的、关键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涉及数据产权的结构性分置制度,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数据的确权授权机制,以及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等;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涉及数据的全流程合规和监管规则体系,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数据安全合规有序的跨境流动机制等;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包括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和政府对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引导调节作用;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涉及政府的数据治理机制,企业的数据治理责任,以及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等。《意见》从多个层次、多个维度给出了数据要素市场化的路径机制,综合统筹数字经济发展和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优势下的顶层规划和市场机制的配置调节、顶层框架基本规范和足够的创新探索空间等,为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有序流通与公平竞争,建设统一有序开放的数据要素市场,构建安全发展共生繁荣的数字经济生态打下了良好基础。

  《意见》具有三个重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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