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1 20:22:03来源:融易新媒体
3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鹰鉴了解到,长沙市芙蓉区女子彭某通过他人介绍在“MFC理财”平台上投资“虚拟货币”。最终,因该理财平台无法提现,导致彭某损失4万余元。彭某为了挽回损失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将自己的推荐人告上法院。
“MFC理财”平台传销头目张誉发
鹰鉴获悉,融易新媒体,2017年1月,彭某经彭某鑫的介绍认识了彭某某。俩人认识后,彭某某开始劝说彭某投资“MFC理财”项目,称无风险、投资回报率高、稳赚不赔,以3.5万为一个基数。
同年2月底,彭某通过彭某鑫转交给彭某某7500元,用于“MFC理财”平台开户。同年3月20日,彭某某将彭某的投资款投入到“MFC理财”平台购买易物点、售卖市场,并为彭某在平台账号内存入1000个易物点。
同月,彭某某又劝说彭某加投37500元用于账户升级,后彭某与彭某鑫到彭某某的住所,将现金37500元交给彭某某。同5月10日,彭某某将彭某的投资款投入到“MFC理财”平台,存入5000个易物点。
根据“MFC理财”平台的规定,彭某需通过发展下线才能取出部分本金。但彭某在庭审中称,“自2017年底至今,我多次找彭某某要求从平台账号内提现出来,彭某某均称该平台系统升级而无法提现,并拒不退还收取的4.5万元本金。”
另外法院还查明,“MFC理财”平台的会员通过买卖“易物点”虚拟币来盈利,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奖金结算返利依据。无论哪种投资,回馈积分为M币,M币变现成为投资者的最终目的,其实质是通过发展下线为不断涨价的GRC接盘,其性质已经被定性为传销活动。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彭某与彭某某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但通过彭某将现金4.5万元交给彭某某,彭某某在“MFC理财”平台为彭某开设账户、购入理财产品的行为,可确认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型投资理财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受托人承担的是过错赔偿责任。
本案中,彭某是基于彭某某声称只赚不赔的投资承诺,而委任彭某某为其投资理财,这种只赚不赔的约定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属无效约定。
同时,彭某某将彭某的投资理财款放入“MFC理财”平台以通过发展下线为不断涨价的GRC接盘,属于不法投资行为。而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对投资风险的评估不足,对受托方过于信任而进行投资,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彭某某没有对投资的公司及平台进行考察评估,亦没有对委托人彭某就投资风险尽到告知义务,其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双方对造成的涉案损失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综合双方的投资经验、投资行为及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状况,芙蓉区法院酌定彭某需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负担40%的责任,彭某某应对彭某的实际损失负担60%的责任,即27000元。
该案经审理后法院当庭宣判,判令彭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彭某2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