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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全!A股最新重大变化

时间:2024-06-08 19:07:29来源:新媒体

  资本市场首部系统性行政处罚标准即将出台、程序化交易迎来明确规则......本周,资本市场迎来数个大消息。

  01

  资本市场首部系统性行政处罚标准即将出台

  6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新起草的《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究竟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规则》明确了八种从重处罚情形和八种可以从重处罚情形。其中,八种从重处罚情形包括:

  一是,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二是,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

  三是,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

  四是,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

  五是,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

  六是,转移、变卖、毁损、隐藏遭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

  七是,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

  八是,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结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实际,《规则》还明确了裁量相关规则,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等。

  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规则》明确了“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和“一事不二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的基本规则。

  此外,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意见》等文件要求,《规则》明确推进“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02

  沪深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出炉

  6月7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统称《实施细则》),正式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究竟来看,《实施细则》明确了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并从程序化交易报告、差异化收费、交易监管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的管理要求。

  首先,为保障系统安全和稳定,除一般报告要求外,《实施细则》还要求高频交易报告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等额外信息。

  其次,明确将根据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等指标设置收费标准,加收流量费、行情信息使用费等费用,提高交易成本,削弱高频交易的过度优势。

  最后,加强交易监管,明确交易对高频交易重点监控,进行高频交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按规定从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03

  北交所制定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6月7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实施细则》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完整配套和有序衔接。

  一是报告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内容、报告时限、变更报告等要求,以及会员对客户的报告管理职责等内容。

  二是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细化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四类重点监控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类型,明确机构、会员的合规风控职责。

  三是信息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细化了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的究竟要求及测试要求,对会员回报监测、交易单元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四是高频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规定对高频交易从严监管,并提出了额外报告、提高交易费用等差异化管理要求,对不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适用程序化交易的一般管理要求。究竟差异化收费标准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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