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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雷!百万投资险些"血本无归",状告私募!法院判了:赔30万,原因网曝

时间:2023-02-10 17:43:01来源:

  今年2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件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案,引发市场关注。

  投资者李某在2015年12月拿出100万元申购乾元泰和复利1号私募基金,但是6年过去后2021年12月赎回时仅剩下1.99万元,巨亏超98%。她后来将乾元泰和这家私募管理人及托管人华泰证券(601688)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本金98万元及利息损失。

  但是,法院最终判乾元泰和赔偿投资者30.66万元,但是驳回了李某其他诉讼请求。我们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另外基金君也发现,这家私募今年1月还收到协会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取消了其会员资格并且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爆雷!百万投资险些

  投资6年巨亏98%

  投资者将私募和券商一起告上法庭

  根据民事裁判书所说,投资者李某在2015年12月11日,与北京乾元泰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签订《乾元泰和复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随后在12月15日支付了基金认购款100万元。

  但是到了2021年12月14日,李某赎回基金时,当初的100万元仅剩下19900.04元,损失本金98.01万元。也就说在大概6年时间里,乾元泰和复利1号这只私募基金的亏损幅度超过98%。

  后来,李某就将私募管理人乾元泰和、托管人华泰证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乾元泰和赔偿她投资本金98.01万元及利息损失,要求华泰证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认为,乾元泰和存在违约情形:一是《基金合同》中缺少资金募集阶段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风险评估等内容,公司未尽到投资者适当性提示义务,未对李某进行问卷调查,未确认她是否属于投资合格者,未及时向她披露定期报告及基金净值信息;

  二是涉案基金并非首次募集,但乾元泰和向李某推荐基金时称系首次募集,且未对基金此前的业绩情况向她披露,乾元泰和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擅自挪用基金、超越合同约定的止损线进行投资等情况,致使她损失。

  同时,华泰证券作为托管人,在明知案涉基金并非首次募集的情况下,向乾元泰和提供基金账户,未尽到托管人义务,与乾元泰和构成共同募集人,应对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私募申辩:已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券商说发了38封提示邮件

  针对李某的说法,乾元泰和辩称,公司在乾元泰和复利1号基金募集阶段已履行了适当性义务。该基金是在《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5日生效)生效前成立的私募基金,所以在募集阶段未完善问卷调查及签署风险提示书的程序,而是将《认购风险申请书》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一同由投资者签署,所以公司已向李某充分提示了投资风险。

  而且公司已按照基金募集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对李某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必要审查义务,李某在《认购风险申明书》进行签字确认,应视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另外,该基金于2015年4月15日募集完毕,当时《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尚未生效,公司未履行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未违反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

  乾元泰和还就净值披露的事情进行申辩,公司表示,自乾元泰和复利1号基金成立至2021年9月27日(2021年9月24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3277元)期间,公司每周定期向投资者通过短信方式披露基金净值信息。依据合同约定,基金赎回开放日为每自然月的15日,申购与赎回开放时间为当天九点至十五点。但是,此后因公司实际控制人病故,融易新媒体,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未能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还有针对超越合同约定的止损线进行投资的说法,乾元泰和表示,投资者自2015年12月认购基金起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有多次赎回机会但其一直没有申请赎回及时止损,直至2021年12月基金清盘时才申请赎回,表示其愿意接受投资的市场风险,所以因市场风险导致的投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基金份额净值在0.3277元至0.2114元期间,属于因公司未及时进行基金净值披露导致李某未能及时申请赎回所造成的投资损失,公司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华泰证券也提出了申辩,李某申购案涉基金份额的资金汇入募集户后,已划入基金托管户,不存在她诉状所述华泰证券未尽审核义务,直接导致她本金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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