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08:22:02来源:新媒体
11月28日,深圳华强拟分拆上市的子公司电子网,回复了深交所第二轮问询函。
在回复监管部门的问询中,电子网再次强调了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公告显示,电子网的前身捷扬讯科是深圳华强收购而来,而捷扬讯科彼时明确属于电子元器件分销商,与深圳华强同业。
尽管招股书显示电子网是一家电子元器件产业链的B2B综合服务商,但其盈利模式与深圳华强一致:主要是靠靠采购、销售电子元器件来赚取差价。
此外,深圳华强与电子网有着数百家供应商、客户重叠的情况,即销售渠道、供应渠道有重叠。还有部分深圳华强的授权分销客户,突然“绕个弯子”从电子网这个电商平台采购电子元器件。那么,电子网实质上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目前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招股书含糊其辞
招股书显示,电子网是一家面向电子元器件垂直产业链的产业互联网B2B综合服务商,主要服务包括三大类:全球采购服务、综合信息服务、授权分销业务(2020年剥离)。
母公司深圳华强的主营业务是电子元器件分销。电子网2020年剥离分销业务后,与深圳华强貌似不属于同业。
但电子网与深圳华强的盈利模式基本一致:主要靠采购、销售电子元器件的方式来赚取差价。
2019-2021年、2022年上半年,电子网全球采购服务收入占比分别为3.15亿元、5.68亿元、30.2亿元、20.05亿元,占主营收入的比值分别为60.39%、81.2%、96.51%、96.96%,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值得关注的是,“全球采购服务”中的“采购”带有一定的迷惑性,该业务的盈利模式还是通过先采购后销售的交易方式赚取购销差价。而深圳华强电子元器件的分销业务亦是通过购销赚取差价。
电子网在招股书中称:发行人与深圳华强“电子元器件授权分销”业务在产业链角色、核心能力、发展方向上均明显不同,双方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无论是在招股书还是在问询回复中,电子网都没有明确说明,公司与深圳华强究竟是不构成同业竞争,还是构成同业竞争但不存在重大影响,这两个概念须公司明确披露。
假如电子网表达的意思是与深圳华强不构成同业竞争,那与事实不符,理由有三:一是两者处于同一细分产业链,业务相似或相同,有着数百家重叠客户、供应商;二是电子网的前身明确属于“独立分销商”;三是2020年及之前公司有较大金额的电子元件分销业务。
2019年和2020年,电子网电子器件分销业务收入分别为1.23亿元、0.49亿元,占当期总营收的比值分别为23.7%、6.99%。电子网在招股书坦承这一阶段与母公司构成同业竞争。2020年,电子网将分销业务整体剥离至深圳华强,融易新媒体,后续不再经营。
那现在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电子网目前主营业务与深圳华强“电子元器件授权分销”业务同处电子元器件产业链,有着上下游关系,业务相似甚至相同。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规定,“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加之电子网与深圳华强双方有共同的供应商、客户,即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目前也构成同业竞争关系。
来源:深圳华强2015年收购公告
从电子网的前身捷扬讯科的定位而言,公司与深圳华强也是“同业”。2015年,深圳华强收购的捷扬讯科就是一家“分销商”。收购公告显示,捷扬讯科曾连续 4 年荣获《国际电子商情》最佳独立分销商、《电子产品世界》最佳分销商荣誉。
数百家供应商、客户与母公司重叠 是否让渡商业机会?
如果电子网表达的“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构成同业竞争但不属于重大影响”这层意思,这种表述也存在一定疑问,需要公司提供更多的数据释疑。
招股书显示,电子网此次拟登陆的板块是创业板。按照现有审核规则,创业板要求拟IPO企业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如何理解“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创业板审核问答》第五条的规定,重大不利影响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实质业务标准;二是业绩比例标准。
实质业务标准,是指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考虑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