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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等部分:支持培养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

时间:2022-11-14 12:10:01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通知指出,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运用5G通信、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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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推动智能光伏技术进步和行业应用,根据《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工信部联电子〔2021〕226号)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运用5G通信、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三)优先考虑方向

  1.光储融合。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及产品提升光伏发电稳定性、电网友好性和消纳能力,包括多能互补、光伏制氢、光伏直流系统、自发自储自用等方向。

  2.交通应用。包括在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服务区(停车场)、加油站、货运场站等场景采用智能光伏,实现充电桩、周边设施等应用。

  3.农业应用。包括在设施农业、规模化种养、渔业养殖、农产品初加工等生产场景发展农光互补、生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生态复合模式,建立“光伏+农业”互补分布式有效供应机制。

  4.信息技术。面向智能光伏系统的电力电子、柔性电子、信息系统、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及有关人工智能、工业软件、工业机器人等方向。

  5.产业链提升。包括废旧光伏组件回收利用、退役组件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光伏“碳足迹”评价认证、智能光伏供应链溯源体系等方向。

  6.先进技术产品及应用。包括高效智能光伏组件(组件转换效率在24%以上)、新型柔性太阳能电池及组件、钙钛矿及叠层太阳能电池、超薄高效硅片等方向,以及相关智能光伏产品在大型光伏基地、数据中心、海洋光伏等领域应用。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光伏组件回收企业等,融易新媒体,并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已掌握智能光伏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3.已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或系统;

  4.拥有较高的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水平;

  5.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6.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二)示范项目

  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

  2.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

  3.光伏系统安装在建筑上的,应具备应急自动断电功能,并与建筑本体牢固连接,保证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和不漏水不渗水;

  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和长期运营能力,具有自主创新性、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备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下载),规范填写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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