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记者 蔡越坤 周一帆 10月中旬以来,沪指在3000点附近窄幅震荡,缩量调整的A股市场上,却掀起了一股热潮——上市公司密集发声,拟付出真金白银回购股份;基金公司等资管机构也纷纷通告“出手”自购。
10月21日,纺织制造行业龙头轻纺城(600790)(600790.SH)通告称,拟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10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6亿元(含)。
这只是近期A股披露的诸多回购案中的一宗。今年以来,伴随着A股市场跌跌不休,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风生水起”。尤其是10月14日A股回购新规发布后,上市公司们更是纷纷加入回购大军。
数据显示,10月14日至10月20日,A股发布回购相关通告的上市公司数量累计为76家。从全年来看,根据中金公司(601995)数据,2022年至今,A股上市公司共回购1510次,涉及上市公司1100家,回购金额1589亿元,回购金额相比去年同期增长了85.5%。
类似的情形也在港股市场上演。根据统计,港股上市公司今年累计回购金额达到753.6亿港元。数据显示,年内A股、港股年度回购金额已创历史新高。
此外,多家资管机构也挥起了回购大旗。继易方达基金、广发基金、嘉实基金、招商基金等10余家公募机构10月17日发布自购通告后,18日,博时基金、睿远基金、银华基金等多家机构继续出手自购,19日,中融基金、瑞达基金也宣布自购。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年内各资管机构自购金额已近100亿元。
A股、港股回购创新高
2022年以来,伴随着A股、港股指数震荡下跌,A股、港股年度回购金额创出历史新高。
在今年参与回购行动的1100家上市公司中,有816家回购金额超过百万元,188家上市公司回购金额超亿元。荣盛石化(002493)(002493.SZ)、美的集团(000333)(000333.SZ)、恒力石化(600346)(600346.SH)、顺丰控股(002352)(002352.SZ)、比亚迪(002594)(002594.SZ)、海尔智家(600690)(600690.SH)等13家公司已回购金额超过10亿元。
数据显示,今年年初至今,回购金额前三的行业分别为家用电器、医药生物、电子,发布回购计划公司数量最多的前三个行业分别为医药生物、电子、计算机。
记者根据数据统计发现,年内港股回购金额亦创历史新高。2022年以来至10月20日,港股回购上市公司为213家,回购金额为753.6亿港元。而相比2021年全年,仅有188家公司实施回购,回购股份数量48.15亿股,回购总金额为380.68亿港元。
回购潮的背后,是2022年证券市场的普跌行情。今年以来至10月20日,上证指数跌16.61%、深圳综指跌22.07%,恒生指数的跌幅为30.42%。
根据申万一级行业分类,2022年初至10月17日,医药生物、电子、计算机三个行业分别平均跌幅为21.57%、34.46%、29.15%。跌幅在31个行业分类中垫底。其中,电子行业跌幅为倒数第一。
回顾历年A股的回购情况,中金公司数据显示,2005至2012年,A股股份回购预案数量较少,有37次,完成股份回购的公司只有10家,合计回购金额为78亿元;2013年至2017年,A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数量持续提升,由2013年的106次提升至2017年的614次,期间完成股份回购的公司有1431次,合计回购金额为372亿元;2018年股份回购制度进一步优化,叠加市场处于历史相对低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数量提升至1290次;2019年至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数量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年均回购预案数量在1200次以上,期间完成股份回购共5511次,合计回购金额4056亿元。
分行业来看,历史上计算机、医药生物、电子行业回购相对活跃。
政策暖风
近期上市公司密集做出回购动作,与监管对上市公司回购“松绑”有关。2022年10月14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发布后一周,至10月21日,有超过120家上市公司发布了与回购相关的通告。
对于回购新规的条件变化,中金公司分析,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优化回购条件,调整股价波动限制要求。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由“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跌幅累计达到 25%”;第二,放宽回购实施条件,缩短新上市公司可回购时间限制。将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第三,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间。明确仅在再融资取得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前,不得实施回购;第四,优化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较此前有所缩短。新规拟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通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调整为“通告前五个交易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