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22 03:42:48来源:融易新媒体
第三,本案办案人员认为公司有鼓动社会群众作为泰木谷会员,招募群众成为会员,与事实不符。当事人作为平台,只是让更多的消费者成为会员,并知晓平台的存在,行政机关将正常的公司经营行为认定为虚假宣传不妥。
综上所述,当事人并未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进行虚假宣传,也未对曾获荣誉等信息作虚假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我局经过听证认为,
(一)当事人利用网站、散发宣传单的方式对公司的实力、经营规模(包括公司资产、会员数量、线下服务网点数量、控股子公司数量、员工数量、APP注册用户数量)与信誉等作与事实明显不符的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当事人是一家实力雄厚的企业,影响其消费选择权;从而使当事人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同行业经营者的相关利益,其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清楚。
当事人认为“申请人对自身公司的宣传不会导致平台用户产生错误认识”的申辩不成立。至于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对公司虚构员工人数的事实提出的异议,因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未提交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员工构成中除了在编员工外还有劳务派遣、勤杂工等非在编人员,对此申辩意见不予以采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根据这一规定,该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显然包含服务。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提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只针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并未涉及服务”的申辩,我局不予以采纳。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利用网站及2019年12月6-8日在福州海峡会展中心举办福建海丝旅游文化节上散发虚假宣传单,对当事人公司商业信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我局集体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台江支行(账户:待报解预算收入—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117210100100113751,预算科目名称(代码):103050123,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开户行地址:福州市晋安区世欧王庄3号门18、19号。)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台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